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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226号(2)
1 407 028.59元。
图书公司在一审中针对文化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图书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项目并非亏损状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3月1日,文化公司作为甲方与图书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国历代名著全译丛书〉出版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从2008年3月开始共同策划投资出版《中国历代名著全译丛书》项目,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平合作原则就项目合作达成以下协议:一、项目双方共投资50万元,甲方出资25万元,乙方出资25万元,双方各占投资比例50%,项目运作过程中如需继续注资,在出资双方协议确认后另行补充,不作为原始出资比例增加。项目收益与资产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风险亦按比例共同承担。二、以甲方名义与合作第三方即出版社签署出版合作合同,并以甲方作为项目公司法人进行各项交易与结算。三、双方投入资本只用于项目的运转和投入,任何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及债权、债务不得在项目中核算。甲乙双方不承担对方项目以外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四、甲乙双方均派出一名代表参与此项目的合作事宜,甲方派樊庆标先生,乙方派张雄先生,双方同意樊庆标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及合作执行工作,并为出资双方利益负责。五、项目在管理和财务上独立运作,项目合作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对项目的进展和财务管理进行质询,项目执行人每月需向双方提供财务报表,具体为:会计报表、现金银行账目表、应收应付账目表、销售报表,每月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作为项目核算依据。与项目相关合同文件复印双方各执一份,原件由执行人保存。六、项目清算时间拟定于2009年5月1日,清算结束后双方合作即终止,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清算单为准,项目清算后如需再行运作双方另行协商。七、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或纠纷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签约地民事纠纷管辖部门依法裁定解决。
协议签订后,双方以文化公司的名义进行联营项目的运作,由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历代名著全译丛书》。但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庆标并未每月向图书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文化公司曾于2008年4月17日向图书公司发送名称为FW:修改后全译丛书的合同及附件、附件名称为中国历代名著全译丛书合同(樊庆标).doc,附件中的合同约定:文化公司与出版社合作,由文化公司投资,对《中国历代名著全译丛书》进行修订、编译;合同另就项目分阶段进行、出版图书名目、项目组成人员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文化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向图书公司发送名称为FW:《子史经集》系列丛书报价单、附件名称为《子史经集》系列丛书报价单.xls的电子邮件,附件中列明了山东新华印刷厂承印出版社《子史经集》系列丛书的书名、页数、印数、正文价格、封面价格、合计价格等事项。文化公司曾于2008年11月17日向图书公司发送名称为流水账、附件名称为出版账务明细.xls的电子邮件,附件中列明了2008年3月11日至11月7日期间的收支情况,其中餐费、招待费、交通费、办公用品、工资、校对费、房租、租车费、水电费、电话费等各项支出为582
224.87元,收入包括福州汇款5万元、樊老师汇款5万元和张雄入账的3万元。后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历代名著全译丛书》。但双方并未于2009年5月1日对联营项目进行清算。
协议签订后,图书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向文化公司交纳出资款5万元,于2008年10月14日向文化公司交纳出资款3万元。庭审中,图书公司提出除了上述8万元出资外,其出资还包括文化公司向其发送的邮件中显示的张雄入账的3万元、张雄入账的110
720元、其招待出版社花费的19 259元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发行部抵销文化公司所欠货款中的40
021元,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文化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图书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009年5月,文化公司曾向图书公司付款15万元。一审庭审中,图书公司认为这是文化公司向其退还的出资款中的15万元,尚欠其出资款10万元未退还。文化公司则认为这是双方其他合作项目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图书公司予以否认,文化公司未就双方尚有其他合作项目进行举证。
一审庭审中,图书公司提交了其项目代表张雄与文化公司的项目代表樊庆标书写的字条,证明2009年1月双方进行了项目清算。文化公司提出该手写字条中没有张雄及樊庆标的签字,无法确认手写字条中的字迹为樊庆标所写。诉讼中,图书公司申请对手写字条中除了红笔书写笔迹以外的其余黑笔书写及圆珠笔书写的部分为樊庆标书写进行笔迹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中的阿拉伯数字是同一人所写;倾向认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中的汉字是同一人所写。该手写字条中简单罗列了出版社、代收运费、销售收入、费用(包括书号管理费、译者稿费、编审费、内文纸张、封面等)、出版返还、交税等字样,并在上述字样后列明了数字相加,其中代收运费、销售收入处为空白,数字后亦无数量单位,手写字条中没有张雄和樊庆标的签名,亦未记载书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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