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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103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杰盟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福缘门1号达园宾馆聚缘阁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沈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忠,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科,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明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10幢1-2层SH-102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杰盟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杰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明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6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法官姚颖、胡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杰盟公司在一审中诉称:
2006年9月22日,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签订《设计咨询合同》。合同约定:明瑛公司委托德杰盟公司承担明瑛艺校的立面方案设计,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小区G组团内。2007年8月13日,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德杰盟公司前3步设计咨询成果已经于2006年12月22日由明瑛公司签收确认。同时该《补充协议》对设计咨询费进行了变更。2007年11月6日,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明瑛公司承诺于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10万元;尚需支付德杰盟公司合同剩余款60万元,无论明瑛公司工程进展如何,明瑛公司最迟于2008年8月11日前将剩余款项60万元无条件支付给德杰盟公司。德杰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是明瑛公司仅于2007年11月9日支付10万元,至今仍有60万元未付。故德杰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明瑛公司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60万元及违约金(自2008年8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判令明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明瑛公司在一审中答辩并反诉称:2006年9月22日,明瑛公司与德杰盟公司签订《设计咨询合同》。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及双方履约情况,明瑛公司认为其不应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由于德杰盟公司没有工程设计资质,所以其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开展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是违法的。德杰盟公司为明瑛公司设计的是学校工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应当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本案并未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明瑛公司继续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但补充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并不是双方最后结算的条款,德杰盟公司还应继续完成设计工作。现德杰盟公司已完成的设计部分并不具备可实施性。由于德杰盟公司的原因导致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所以明瑛公司无需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关于违约金,明瑛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果涉及到款项支付及违约金的支付,希望法院予以调整。为此,明瑛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06年9月22日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无效;判令德杰盟公司向明瑛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20万元;判令德杰盟公司赔偿明瑛公司10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德杰盟公司承担。

德杰盟公司在一审中针对反诉答辩称:双方所签合同是咨询合同不是设计合同,因为工程设计早已完成,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瑛公司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已经有了施工图及相关,且双方约定请中方合作单位对德杰盟公司的工作进行补充,德杰盟公司只是对原来的工程设计提出一些宏观意见。根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德杰盟公司没有设计资质并未违反效力性规范,因此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德杰盟公司曾收到明瑛公司交纳的20万元,由于德杰盟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明瑛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即使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也不应因德杰盟公司没有设计资质而返还2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德杰盟公司有过错并且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才应当赔偿明瑛公司的损失。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德杰盟公司明确表示其没有设计资质,明瑛公司现在以无效为由主张赔偿其损失属于恶意抗辩。明瑛公司在知道德杰盟公司没有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然签约,明瑛公司有过错在先,且明瑛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100万元的损失,所以德杰盟公司不应赔偿明瑛公司的损失。双方签字确认的签收单及补充协议均确认德杰盟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已经将前三步设计成果交付明瑛公司,德杰盟公司已经完成了设计任务,之后的咨询工作由于明瑛公司停工而无法继续进行。不同意明瑛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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