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1033号(3)
2006年12月22日,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签署《说明》,确认双方签字确认的2006年11月21日、11月29日、12月4日、12月7日的4份会议纪要,均不涉及到双方于2006年9月22日所签合同中权利、义务及设计咨询费用的变化;德杰盟公司提供所有相关设计资料的时间以新的时间进度表为准。
2007年8月13日,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合同,德杰盟公司前三步设计成果已于2006年12月22日由明瑛公司签收确认,合同中关于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格式未做约定,德杰盟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并收到明瑛公司的欠条后,按照明瑛公司要求,提供CAD格式的设计成果;合同关于设计咨询费的约定变更为:设计咨询费总额变更为8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瑛公司已经支付10万元,其余70万元用以下方式支付给德杰盟公司:本补充协议签订时,明瑛公司需签署欠条,欠条主要内容为:“明瑛公司欠德杰盟公司70万元,于明瑛公司项目开工时归还,无论工程进展如何,此款最迟于2008年8月1日前无条件归还德杰盟公司;朱明瑛女士个人担保按时归还此债务。”本补充协议与《设计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以上变更内容外,《设计咨询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内容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2007年10月26日,明瑛公司致函德杰盟公司,上书:艺术学校项目目前已到了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第4条(分步工作内容),在不影响工程施工工期情况下,必须配合中建院进行外立面工作,配合工作内容:1、按规委要求和现场地下情况,要进行进一步调整,2、与中建院施工图设计方在技术上的配合工作,3、提供CAD图电子版,4、约定近日与中建院及业主方见面协商日常工作安排;工程现已开工,请德杰盟公司在收到本信函24小时内迅速给予答复,以不影响明瑛公司施工进程;如德杰盟公司近日同意按合同做以上工作,明瑛公司也在近日与德杰盟公司签订将再一次根据德杰盟公司的要求将交付办公楼面积的付款方式改为支付现金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明瑛公司未向德杰盟公司出具欠条,德杰盟公司亦未向明瑛公司提供CAD图电子版。2007年11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明瑛公司承诺于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10万元,明瑛公司尚需支付德杰盟公司合同剩余款60万元;无论明瑛公司工程进展如何,明瑛公司最迟于2008年8月1日前将合同剩余款60万元无条件支付给德杰盟公司;本《补充协议(二)》与《咨询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以上变更内容外,《设计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内容若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2007年11月9日,明瑛公司向德杰盟公司交纳设计费10万元。
2008年8月18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德杰盟公司多次向明瑛公司发送催款函。明瑛公司至今未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其余款项60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一:明瑛公司就新建教学楼项目于2007年3月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6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4月1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年2月14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明瑛公司未按其招标投标核准意见书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违反了《招投标法》为由,对明瑛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中约定的中方合作设计单位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其主要负责教学楼主体结构的设计,德杰盟公司主要负责教学楼的外立面门头设计。经询,明瑛公司未就变更规划设计图纸后的教学楼项目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变更或重新报审。
一审法院另查二,德杰盟公司系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亦不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质。
一审庭审中,明瑛公司提交两块带有德杰盟公司字样的楼房外竖有玻璃立面的效果图展板,证明德杰盟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向其提供的设计效果图因玻璃中间没有支撑无法实现;2007年德杰盟公司向其提供的设计效果图虽然按照其要求在玻璃间加了竖挡,但是经过专家鉴定仍然无法实现,且无法在北京购买到相关材料。德杰盟公司否认曾向明瑛公司提供过两块效果图展板,但未就其向明瑛公司提交的设计效果图与明瑛公司提交的效果图展板不一致举证。两块展板中的效果图与德杰盟公司提交的明瑛公司的招生简章中所使用的学校效果图相似。
一审庭审中,明瑛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由于德杰盟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已经向其提出索赔,给明瑛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明瑛公司并未就其存在100万元损失举证。
一审诉讼中,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北区)5号楼西南侧的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工程现在处于停工状态,现场未见地上在建工程。明瑛公司对现场勘验不持异议,德杰盟公司则提出无法确认勘验的现场即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经该院询问,德杰盟公司认可勘验现场位于皇后公寓西南角,现场地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图纸中的位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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