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1033号(5)
二、本案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设计咨询合同》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合同主体合法。1、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具有签订《设计咨询合同》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的合法资格。2、德杰盟公司为明瑛公司提供的是设计咨询服务而非建筑物设计工作,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德杰盟公司进行咨询服务的资质进行强制性要求。德杰盟公司具备德国工程设计资质只是不具备我国的设计资质。德杰盟公司董事长沈景华博士具备德国设计和工程咨询资质,应中国教育部邀请回国服务,创办留学生企业,引进的德国设计理念和技术,为我国的建设服务。在我国参与完成了上百个建筑方案设计和城市概念规划项目,获得政府和客户的普遍好评。(二)合同签订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是在完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基础上约定合同内容,确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等,合同完全是双方磋商的结果。(三)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约定德杰盟公司为明瑛公司提供外立面方案设计的咨询服务,具体咨询成果以图纸等方式提交明瑛公司;明瑛公司向德杰盟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支付相应的设计咨询费。此后,明瑛公司将咨询成果传达给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中方合作设计单位,由其进行修改并完成方案设计,并最终完成报批。由此可见,德杰盟公司与明瑛公司之间约定的合同内容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德杰盟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明瑛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的行为违反了《设计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德杰盟公司获得合同剩余款和违约金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四、退一步讲,假如本案《设计咨询合同》无效,明瑛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德杰盟公司对此无过错,明瑛公司理应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剩余设计咨询费和违约金。(一)就《设计咨询合同》签订背景来看,明瑛公司2005年已知晓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2006年明瑛公司未采取招标方式委托德杰盟公司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其明知双方因此签订的合同将来会被认定无效,仍执意要求与善意的德杰盟公司签订《设计咨询合同》,实属恶意。更为重要的是,当初明瑛公司找到德杰盟公司就是为了邀请德杰盟公司旗下的德国设计师对本案所涉建筑外立面提供方案设计咨询。明瑛公司对于德杰盟公司不具有中国设计资质但具有德国工程设计资质是完全知晓的。这也是《设计咨询合同》中,明瑛公司明确用于报批的设计文件是由其委托的具有资质的中方合作设计单位来完成,和明瑛公司多次强调其工程进展情况不影响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合同款的原因。因此,明瑛公司是充分了解并认可德杰盟公司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具备德国建筑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质;(二)就《设计咨询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德杰盟公司的工作分为四步。2006年12月22日,明瑛公司明确认可德杰盟公司完成了《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前三步工作。明瑛公司在2007年8月13日的《补充协议》中再次对德杰盟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前三步工作事实予以确认,认可合同总价款应是80万元。在2007年11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明瑛公司认可尚欠合同剩余款60万元。2007年2月14日明瑛公司因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而受到行政处罚。假如明瑛公司受罚与德杰盟公司有关,为何从未告知德杰盟公司,反而2007年8月13日与2007年11月8日两次就付款事宜等与德杰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瑛公司为了拖延付款,进一步欺骗德杰盟公司。(三)因明瑛公司违约不支付设计咨询费,德杰盟公司无奈诉至法院。此时明瑛公司却企图改变双方合同的性质,逃避合同义务,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如本案合同无效,对于《设计咨询合同》的签订,德杰盟公司完全是善意的。基于信赖《设计咨询合同》,德杰盟公司一直积极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明瑛公司却一直隐瞒《设计咨询合同》的相关情况,不履行合同义务。德杰盟公司向明瑛公司提供了设计咨询成果,此劳动成果系一种智力成果,是专门针对明瑛公司的委托和要求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予以完成的,是无法返还的。明瑛公司也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德杰盟公司的劳动成果的价值是80万元。明瑛公司在《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中两次签章确认:无论明瑛公司工程进展如何,明瑛公司最迟于2008年8月1日无条件支付合同剩余款给德杰盟公司。明瑛公司做出这样的承诺表明明瑛公司认可了德杰盟公司的设计咨询成果及德杰盟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明瑛公司负有支付合同剩余款项的义务。明瑛公司表示“无条件支付”,是向德杰盟公司传达了其会坚定履约的态度,即无论合同双方之间有任何变化包括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等,明瑛公司仍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向德杰盟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从而使德杰盟公司更加信赖双方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因此,明瑛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剩余款项60万元。另一方面因明瑛公司的过错导致德杰盟公司基于《设计咨询合同》的信赖利益无法实现,造成德杰盟公司实际损失,故明瑛公司理应依据《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德杰盟公司赔偿违约金。(四)明瑛公司针对德杰盟公司提起的反诉属于恶意诉讼。首先是明瑛公司歪曲德杰盟公司提供的设计咨询服务为建筑设计咨询,主张合同无效;其次是明瑛公司违反事实,主张因德杰盟公司的设计咨询成果不合格,导致其涉案工程停工。事实上,德杰盟公司提交的设计咨询成果已由明瑛公司签收确认。明瑛公司至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德杰盟公司的设计咨询成果存在不合格,反而多次以签收确认设计咨询成果并书面认可设计咨询成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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