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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0818号(2)
另查:武振海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武振海交付保险合同条款。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通知书、保险索赔须知、拒赔报告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审法院对唐香兰(车险代理员)的谈话笔录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武振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被抢,符合保险公司承保险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虽然,武振海有偿搭载陌生人乘坐被保险车辆,与车辆被抢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相关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在武振海为车辆投保之时,未将保险合同条款交付武振海,导致武振海不当然知晓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武振海保险金五万○八百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武振海投保的车辆性质是家庭自用车,而实际该车是在夜间拉黑活儿过程中被车上人劫持开走的。由于武振海私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危险程度,但武振海未按约定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且武振海在索赔时以及在一审两次开庭都隐瞒了拉黑活儿的事实,存有欺诈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从房山刑侦支队接案记录中已经证实了武振海是拉黑活儿导致汽车被抢;其次,鉴于此案在事发时间(晚上20时许)以及武振海此种行为的经常性(武振海在刑警队说自己在那儿趴活儿5年了)等方面均已查实,可以确定武振海在事发当晚变更投保车辆使用用途的行为,已经使得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不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中都有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将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于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负责赔偿的。“黑出租”是指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属于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社会车辆。而一审法院仅凭武振海没有拿到条款不知晓为由支持了这种非法从事营业运输的诉讼请求,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性,有助于黑车的滋生,还有最后丢失车辆的归属问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武振海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保险公司与武振海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武振海完全履行全部的合同义务。武振海的车辆丢失,保险公司以其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提出拒赔,但是其忽略了保险公司本身应向武振海所履行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尤其是其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而且就一审所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保险公司也没有向武振海提供保险合同条款。那么,作为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从知晓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更谈不上对免责条款内容有任何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拒赔,免除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是对武振海合法权益的侵害。另外,非法营运属于行政处理的范围,如果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尤其是免责条款中约定予此拒赔的话,其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武振海尽到了告知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武振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能否依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约定而拒绝赔偿。根据上述争议焦点,再结合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评述如下: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相对方,应对其保险业务员或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代理员销售保险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被保险人及保险代理员唐香兰的陈述查明保险公司在武振海投保时,未向其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武振海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及明确说明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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