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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0818号(3)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五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营销服务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十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营销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连印
审 判 员 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 罗 静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万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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