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中民终字第1003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10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姚园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云禄,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宝华,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南路40号院5楼13门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麦辛路。
法定代表人李钊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颖,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委托代理人田姜平,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0号付2002号。
上诉人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以下简称京通五金厂)因与上诉人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尔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6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卫鑫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通五金厂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4月15日京通五金厂与玛尔思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京通五金厂承接了玛尔思公司位于海淀区“清河嘉园”1#楼外装修工程。京通五金厂按约定进行施工,因玛尔思公司不能正常提供施工图纸和原材料,工程延期,截止到2009年2月6日工程完成约97%,玛尔思公司应当支付京通五金厂劳务费1
304 058.63元。玛尔思公司实际支付了430 000元,尚欠 874
058.63元。京通五金厂多次催要劳务费,玛尔思公司不但不给,还于2月7日武力将京通五金厂施工人员赶出工地和宿舍。为了维护京通五金厂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诉讼请求为:1、玛尔思公司向京通五金厂支付劳务费866
59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玛尔思公司承担。
玛尔思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京通五金厂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的标的是65万元,京通五金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完工,工人没有达到5人以上,导致延期完工,给玛尔思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玛尔思公司将保留追究京通五金厂责任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京通五金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日,玛尔思公司(甲方)与京通五金厂(乙方)签订“清河嘉园”1#外装修安装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一、二街的清河嘉园1#外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建筑面积地上约3000平方米。施工部位为从地上4层到28层及屋顶女儿墙和电梯间外墙。铝合金独立窗:钢副框(下料、加工)安装,安装独立窗框、安装玻璃、封胶;金属阳台窗:钢框(下料、加工)安装,安装玻璃、各种材料内外封修、封胶;金属格栅:安装预(予)埋件、安装钢框、安装金属格栅、封胶;外墙保温板:安装预(予)埋件、安装钢框、安装保温板、安装外墙外保温板、封胶;女儿墙玻璃护栏:钢框(下料、加工)安装、安装玻璃、安装驳接件、封胶。以上施工内容包含本工程范围内:对本工程使用的电动吊蓝装卸、拆除、局部搬运、安装,各种进场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装卸搬运,工程完工,清理施工现场卫生成品保护等施工全过程。开工日期2008年4月20日,完工日期2008年7月15日,工期为90天。合同价款为650
000元。本合同铝合金独立窗单价按42元/平方米、金属阳台窗单价按65元/平方米、金属格栅单价50元/平方米、外墙保温板单价按65元/平方米、女儿墙玻璃护栏单价按45元/延米,以上单价固定包死,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在合同中价款是按招标文件中施工图纸标注的单项工程面积或延米确定的,最终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安装面积为准,按照2001年定额计算规则,双方确认工程量(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最终结算价款的确定为按单项工程实际发生并经过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发包人按月对承包人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按已完工程量办理结算额80%的标准支付劳务费,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28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其余5%作为承包人的预留保修抵押金由发包人留存;如承包人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上月任务,发包人可针对具体情况调减月进度款,如承包人超额完成上月进度计划任务,发包人可针对具体情况调增月进度款。承包人对在现场的施工人员按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承包人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赔偿按北京市最低日工资标准执行,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由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2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2日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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