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中民终字第10038号(2)
合同签订后,京通五金厂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9年1月4日,双方代表签订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北京通州五金施工队自愿放弃1#楼顶层护栏工程,由甲方自由安排施工,此工程不再列入北京通州五金施工队的结算范围。同年1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北京通州五金建材厂自愿放弃楼顶炮楼工程,炮楼的全部工程由甲方安排施工,此工程不再(在)列入最终的结算范围。
2009年1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全部外墙保温板于2009年1月21日中午全部安装完成;2、2009年1月19日所有吊篮移至一层(留两吊篮备以后施工用);3、甲方于2009年1月19日确定付款的金额,付款的时间。如果付款时间晚于21日,甲方必须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否则设法解决工人工资问题;4、2009年1月21日前确定双方的结算时间;5、其它未定事宜协商解决;6、金属格栅于2009年1月21日前完成。甲方代表马飞、乙方代表陈德彪在协议上签字。后京通五金厂撤离施工现场,京通五金厂主张撤场的时间为2009年2月7日,玛尔思公司主张撤场的时间为1月21日。
玛尔思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1日给付京通五金厂劳务费 70 000元,8月7日给付劳务费120 000元,9月28日给付劳务费30
000元,11月10日给付劳务费85 800元,11月14日给付劳务费30 000元,12月17日给付劳务费30
000元,12月30日给付劳务费69 947元,以上合计435 747元。
2009年1月21日,郭海彬等66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玛尔思公司、京通五金厂拖欠工人工资。2月24日,郭海彬等人再次举报拖欠工资事宜。经相关部门调解,京通五金厂(甲方)与郭海彬等66名民工(乙方)于2009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因海淀区“清河嘉园”1#楼外装修工程完工后被拖欠工资794
598.75元,大写:柒拾玖万肆仟伍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此事已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海淀区劳动局投诉,现双方在劳动局协调下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垫付乙方工资,协议签订时甲方付乙方被欠工资的70%,待甲方与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诉讼案结案时结清。2,乙方领到70%工资时撤回上述投诉。3、乙方保证不再向政府部门投诉甲方。郭海彬于3月4日写下收条,载明:今收到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已于2009年3月2日支付(郭海彬)等66名农民工工资794
598.75元的70%支付给我们。其余(于)30%待京通建材厂与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诉讼案后结清,70%的工资已支付给农民工(提供了民工工资表)投诉事项得到解决。我们要求撤诉,给区政府和海淀区劳动局的投诉。
审理中,京通五金厂与玛尔思公司均向该院提供了各自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单。京通五金厂提供的结算单写明:铝合金独立窗,审核数量为1482.55
m2,单价为42元/ m2,结算金额为62 267.1元;金属阳台窗,审核数量为3294.069 m2,单价为65元/
m2,结算金额为214 114.5元;玻璃护栏,审核数量为30.24 m2,单价为45元/
m2,结算金额为1360.8元;玻璃护栏,审核数量为136 m,单价为25元/
m2,结算金额为3400元;金属格栅,审核数量为1686.26 m2,单价为50元/ m2,结算金额为84
313元;外墙保温板,审核数量为4724.7259 m2,单价为65元/ m2,结算金额为307
107.2元;吊篮挪动,审核数量为30台,单价为240/台,结算金额为7200元;磨砂玻璃剔凿,审核数量为15工,单价为150元/工,结算金额为2250元;垂直运输费,审核数量为60工,单价为60元/工,结算金额为3600元;工程总价为685
612.6元。
玛尔思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写明:京通五金厂应按合同全部完成的结算金额为:独立窗,工程量为1215m2,,单价为42元/ m2,结算金额为51
030元;阳台窗,工程量3307 m2,单价为65元/ m2,结算金额为214 955元;外墙保温板,工程量为3700
m2,单价为65元/ m2,结算金额为240 500元;金属格栅,工程量为1593 m2,单价为50元/ m2,结算金额为79
650元;女儿墙,工程量为150 m2,单价为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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