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一中民终字第10038号(3)
m2,结算金额为6750元。实际未完成应扣除金额为全部未打胶,工程量7329.54m2,单价6元/ m2,结算金额43
977.24元;未撕包装膜,工程量1616.63,单价2元/
m2,结算金额3233.26元;独立窗玻璃破碎,工程量0.52m2,单价302元/
m2,结算金额157.04元;独立窗框未撕膜,工程量1007.36m2,单价2元/
m2,结算金额2014.72元;格栅未完成,工程量760.68m2,单价50元/ m2,结算金额38
034元;磨砂玻璃未安装,工程量381.19m2,单价40元/ m2,结算金额15
247.6元;平开门玻璃未安装,工程量1.982m2,单价40元/
m2,结算金额79.28元;外悬窗玻璃破碎,工程量5.59m2,单价302元/
m2,结算金额1688.18元;装饰扣盖未安装,工程量1728.32m,单价7元/ m,结算金额12
098.24元;保温板未完成,工程量312.91m2,单价65元/ m2,结算金额20
339.15元;东凹廊玻璃未封胶,工程量48.6m2,单价6元/ m2,结算金额291.6元;窗体未调整,工程量4522m2,单价4元/
m2,结算金额18 088元;女儿墙,工程量150m2,单价45元/ m2,结算金额6750元;最终结算金额430 866.69元。
该院询问现在是否可以到现场确认京通五金厂所做工程的工程量,并进行价格鉴定。双方均表示已经可以确认,但在审理中,京通五金厂撤回了鉴定申请。对于工程延期的原因,京通五金厂主张是因玛尔思公司迟延送货造成的,玛尔思公司主张是因京通五金厂所派现场施工人员不够且管理混乱所致,双方均未向该院提供充分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玛尔思公司与京通五金厂签订“清河嘉园”1#外装修安装劳务合同,京通五金厂承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一、二街的清河嘉园1#外装修工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经协商,于2009年1月19日由双方各自的公司代表签订协议书,约定京通五金厂于2009年1月21日完成全部外墙保温板、金属格栅的安装及移动吊篮,并确定结算的时间。该协议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从协议的内容看,京通五金厂应于2009年1月21日前完成剩余工作,因此,该院认定京通五金厂撤场的时间为2009年1月21日。对京通五金厂主张撤场时间为2009年2月7日,该院不予采信。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如何计算京通五金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延期是谁造成的,玛尔思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京通五金厂的误工损失。
在审理中,该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现在是否可以到现场确认京通五金厂所做工程的工程量,并进行价格鉴定。京通五金厂在审理中撤回了鉴定申请,故该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京通五金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双方签订的“清河嘉园”1#外装修安装劳务合同,京通五金厂应当做的工程包括五个部分,即铝合金独立窗、金属阳台窗、金属格栅、外墙保温板、女儿墙护栏。双方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写明京通五金厂还需安装保温板及金属格栅,没有写明京通五金厂未完成铝合金独立窗、金属阳台窗的安装,故该院认定京通五金厂完成了铝合金独立窗、金属阳台窗的安装。根据玛尔思公司单方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京通五金厂应安装的铝合金独立窗工程量为1215
m2,金属阳台窗工程量为3307 m2,而京通五金厂主张铝合金独立窗实际工程量为1482.55
m2,金属阳台窗实际工程量为3294.069
m2,京通五金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多做了工程,但京通五金厂未向该院提供充分证据,该院确认玛尔思公司应当给付京通五金厂铝合金独立窗、金属阳台窗安装的劳务费为265
985元。京通五金厂撤场后,完成了外墙保温板及金属格栅的安装工作。根据玛尔思公司单方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京通五金厂应安装的外墙保温板工程量为3700
m2,金属格栅的工程量为1593
m2,而京通五金厂主张铝合金独立窗实际的工程量为4724.7259m2,金属格栅实际的工程量为1686.26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