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中民终字第10038号(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元(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已预交),由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负担九千二百三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八十元(其中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预交一万零二百四十二元,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预交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六元),由北京通州京通建材五金厂负担五千四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玛尔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零八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莙
代理审判员 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 卫 鑫
二○一一 年 七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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