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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0025号(2)
合同期满后,邓庄村委会向高凤楼等土地承包户发放《通知》,通知载明:邓庄村委会于2005年1月1日与您签订的粮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10日承包期已满。粮田承包合同期满后,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粮田种植使用性质,不准在粮田上搞非粮食种植,原粮田承包户要自觉履行粮田种植项目,严禁改变粮田土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村集体将依法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全体村民利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另查,2006年8月,高凤楼起诉邓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并要求邓庄村委会延长承包合同期限到30年及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以高凤楼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限30年并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据不足为由,驳回高凤楼的诉讼请求。高凤楼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凤楼要求延长承包期限30年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并驳回高凤楼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高凤楼、邓庄村委会的当庭陈述,(2007)一中民终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签订的邓庄村粮田承包合同等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邓庄村委会通知高凤楼“粮田承包合同期满后,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属于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邓庄村委会在办理诸如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前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邓庄村土地属于该集体所有。邓庄村,在仅有部分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令延长承包合同期限,则构成对其他无承包地村民利益的侵害。鉴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涉及全体村民利益,邓庄村委会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高凤楼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以确定是否延长高凤楼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基于村民自治原则,是否延长高凤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由村民会议自行决定。高凤楼请求确认邓庄村粮田承包合同第三条,即“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10日”的约定无效,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邓庄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高凤楼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二、驳回高凤楼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凤楼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政策和法律的延续性。1、《邓庄村土地确权方案》中规定粮田640亩原则上不作调整,保持目前的承包现状。确权年限为23年,符合中央政策。现在的承包合同把承包期限改成了5年,该约定的期限应属无效。2、依据(2007)一中民终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高凤楼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3、一审法院判决邓庄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不应对剩余23年承包期内的承包方案进行讨论。为了维护高凤楼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由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邓庄村委会承担。
邓庄村委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二审审理期间,高凤楼对邓庄村委会在一审提交的邓庄村委会于2004年12月2日制定的《邓庄村土地确权方案》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方案主要载明:根据昌平区京昌发[2004]23号文件和《城南街道土地确权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邓庄村的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方案:一、总的原则:1、坚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坚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3、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4、有利于本村经济发展。二、确权年限从1998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算起30年,还剩余23年(从200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村确权、确利、确地受益人员登记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四、土地确权及确地范围:1、本村现有可耕种粮田约640亩,确权不确地,由村集体发包给本村享受确权确利的人员。原则上不做调整,保持目前承包现状。根据地质的不同,交纳的承包费不同,承包费的多少由土地确权工作小组确定,所有开支由承包户自己负担,村集体不再补贴;2、本村现有果园约400亩,确权不确地,目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3、本村现有菜田约127亩,确权确地,平均划分到本村享受确权确利的每个人,菜田电井开支由村集体负担(电费、修理费、人工费);4、本村确权确地总面积约1167亩。五、确利范围:1、粮田流转发包收益和农业服务收益;2、村集体土地上租赁企业的租赁收益;3、村工业小区和养殖小区租赁收益;4、本村果园上交利润。六、土地确权、确利、确地人员界定。七、按确权确利的原则,凡享受确权确利的人员,将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以年为计算单位,核定当年的土地收益和享受确权确利的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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