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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中民终字第10025号(3)
2005年1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向高凤楼一家颁发了(昌)城南邓庄确权确利证(2005)第205号,该证载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邓庄经济合作社,承包经营权人代表为高凤楼、家庭确权人口数为3人,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土地收益支付办法为现金,承包经营权人为高凤楼、陈玉仙、高旭。在该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登记处记载:2005年7月20日高凤楼一家领取1050元,2006年1月20日领取1569元,2006年7月21日领取1650元,2007年2月5日领取2040元,2007年7月30日领取1519.29元,2008年1月28日日领取2215.23元,2008年7月26日领取1790.91元,2009年1月16日领取1842.27元。
二审审理期间,高凤楼对邓庄村委会在一审提交的邓庄村委会于2009年3月15日制定的《邓庄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为了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优化集体经济资源配置,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市、区、街道工委、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通过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管理不严的不良现状;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使集体经济真正担负起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责任;邓庄村从2005年实行土地确权确利,它也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存在分配上的不完善,所以为了更好的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实现广大村民共同受益的目的,将现有的确权确利制度进行完善,从根本上化解农村目前存在的各种矛盾,破除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体制性障碍,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二、邓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公认的原则;2、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的原则;3、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原则;4、坚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原则;5、坚持统一领导,因村制宜,稳定推进,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6、坚持完善确权确利,彻底还利于民的原则。三、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与方法。四、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五、开展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登记和劳龄登记:(一)确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二)人员登记和劳龄登记。六、处置原始入社股金。七、集体资产处置。邓庄村本次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确定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的集体资产进行清算核资,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采取如下方法对集体资产进行处置:(一)设立集体股份;(二)设立个人股(包括奖励股),个人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有的股份,个人股一般由户籍股、劳龄股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股三部分组成。八、量化配股。九、设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十、强化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一、自产权制度改革配股方案执行之日起,原土地确权确利制度同时废除。
二审审理期间,高凤楼认可前述《邓庄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已领取了股证,亦领取了2009年的股利。高凤楼认可其承包的3亩土地系邓庄村640亩粮田中的一部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邓庄村委会通知高凤楼“粮田承包合同期满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属于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为。邓庄村委会在办理诸如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前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邓庄村土地属于该集体所有。
邓庄村在2004年实施的《邓庄村土地确权方案》,对包括高凤楼在内的邓庄村村民进行了“确权、确利”,2005年1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向高凤楼一家颁发了(昌)城南邓庄确权确利证(2005)第205号,高凤楼家亦按人口领取了相应年份的确利款。2009年邓庄村开始实施《邓庄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原土地确权确利制度废止,包括高凤楼在内的相关村民领取了股证,开始领取股利。
邓庄村在进行前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在仅有部分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令延长承包合同期限,则构成对其他无承包地村民利益的侵害。鉴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涉及全体村民利益,邓庄村委会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高凤楼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以确定是否延长高凤楼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基于村民自治原则,是否延长高凤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由村民会议自行决定。高凤楼请求确认邓庄村粮田承包合同第三条,即“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10日”的约定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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