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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160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二元,由朱金珍负担一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圣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朱金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Ο 一 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
书 记 员 苏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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