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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4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华,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次渠秋雨苗木种植场经营者,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筑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胡家园小区23号凯协宾馆三楼304房。
法定代表人董晓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富,男,出生年月(略),回族,北京筑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上诉人李治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筑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2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治华一审诉称:2010年3月17日,李治华、筑梦公司签订种植协议和种植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治华为筑梦公司种植桧柏树230棵。协议签订后,李治华为筑梦公司种植80棵桧柏,筑梦公司支付15
000元,尚欠10
6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筑梦公司要求李治华为其清除垃圾9车,口头约定每车500元,共计4500元,用好土填坑,用2车好土,共计1000元。李治华为筑梦公司装垃圾,口头约定劳务费900元,人工开槽约100米,劳务费共计7000元。此后,筑梦公司拒绝和李治华继续履行种植协议。为维护李治华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筑梦公司支付苗木欠款
10
600元,支付清除垃圾劳务费4500元,好土2车1000元,装垃圾劳务费900元,开槽劳务费7000元;终止合同,并要求筑梦公司赔偿违约金10
000元。
筑梦公司一审辩称:筑梦公司按宣传册找到李治华,李治华称可按筑梦公司指定的树木给付。但后来筑梦公司发现李治华所送的树木跟筑梦公司指定的不一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棵树320元,应该包括相应的种植费用,并李治华承诺保活率为70%。现筑梦公司不同意按每棵320元付款,只同意按每棵200元付款。另合同约定,植树的垃圾由筑梦公司处理。虽然是由李治华找他人拉走的垃圾,但筑梦公司不同意李治华所说的价格。筑梦公司认为合理的开槽费应为2500元,每车渣土的清运价格应为120元。由于李治华所植的树死亡率已经超过70%,故要求李治华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返还筑梦公司70%的树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李治华、筑梦公司签订种植协议,约定李治华为筑梦公司种植桧柏230棵(暂定),以实际发生的棵数为准,单价每棵为320元。李治华保成活率为70%,保活期限为一年,如死之超过30%,则30%以上的桧柏李治华免费更换,30%以内的桧柏筑梦公司另外再付树款。筑梦公司首付50%的树款,待施工完毕付20%的工程款,其余30%等树一年成活70%后一次付清。由于李治华再次施工移植或人为、天灾造成的损失,李治华不负责任。垃圾由筑梦公司自行处理。同月19日,李治华、筑梦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活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桧柏到场(100棵以上)首付70%货款的二分之一,待全部种植验收合格后,再付70%的另外二分之一。合同签订后,李治华为筑梦公司种植桧柏80棵,筑梦公司支付李治华树款
15 000元。后双方发生争议,李治华要求筑梦公司给付剩余的树款10
600元。筑梦公司称李治华所种树木多数死亡,因李治华不按约定保活,故只同意按每棵200元付款。李治华称树死亡是因为李治华种完后,筑梦公司又让李治华将树挖出挪位置,故对树死亡李治华不负责。对此筑梦公司否认,称没有挪树。李治华提供证人齐刘印出庭作证,证明李治华找到证人让其清运渣土,证人共拉了9车渣土垃圾,约定每车渣土垃圾500元。证人还为其找了1台开槽用的沟机,工作了一个晚上,应付900元。证人还送了2车好土计1000元。上述费用均未支付。筑梦公司认可运了9车垃圾,但认为按行规只应付1080元。筑梦公司同意给付好土费1000元。一审庭审中,筑梦公司认可李治华为种树开槽94米,李治华植树使用了其中38米,剩余的55米由他人另行种植了桧柏,筑梦公司同意支付此部分人工费共计2500元。另,2010年11月11日法院到李治华种植桧柏的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20号南侧进行现场勘验,经过现场勘验及双方当事人确认,截至法院现场勘验之日,李治华所种植的80棵桧柏尚成活5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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