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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39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鉴定费二万元,由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Ο 一 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
书 记 员 杨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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