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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942号(2)
零网联合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零网联合公司提供的《网页制作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零网联合公司与中财联盟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根据协议约定,中财联盟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立即支付定金,否则视为违约,而中财联盟公司在签约后至零网联合公司起诉期间,并未依约支付定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中财联盟公司上诉提出双方在签约同时口头约定在落实技术标准文档,签完合同附件后合同才生效,但后来零网联合公司电话通知中财联盟公司双方不再签订技术标准,合同也不再执行,故中财联盟公司才未交付定金,中财联盟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鉴于零网联合公司对于中财联盟公司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中财联盟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故中财联盟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财联盟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北京零网联合平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一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中财联盟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Ο 一 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
书 记 员 苏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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