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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306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十二元,由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四元,由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Ο 一 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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