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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306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十二元,由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四元,由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Ο 一 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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