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2108号(3)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4884
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维杰通宝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共
同给付北京纵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八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北京维杰通宝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元,由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李 晨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Ο 一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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