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471号(3)
701
239元销售额,明显是保护双方的既得利益,侵害宋保江的权益。综上所述,宋保江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汇佳品公司、桂美轩公司与康利公司共同承担向宋保江给付配送费128
174.67元的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
汇佳品公司亦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针对宋保江的上诉理由答辩称:
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表现在:1、2009年10月28日汇佳品公司与宋保江签有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汇佳品公司在收到桂美轩公司2009年北京家乐福系统、沃尔玛购物广场系统店7%的月饼配送费用后三天内转交给宋保江。”由于宋保江的工作失误(所配送商品丢失或没有送货回单),给桂美轩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桂美轩公司未支付给汇佳品公司配送费余款25
866.02元,所以汇佳品公司按照协议无法再支付宋保江的配送费余款24
828.82元。这同时给汇佳品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对于这一结果,根据双方所签协议,宋保江要负全部责任。2、2009年10月28日汇佳品公司与宋保江签署书面协议中,宋保江承诺“如宋保江在与桂美轩公司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货物丢失、单据丢失而造成损失均由宋保江个人全权负责,与汇佳品公司无关”。既然有书面协议明确宋保江责任,如将宋保江工作中发生的错误、造成桂美轩公司的货物损失
20
866元转嫁到汇佳品公司身上,有悖于客观事实,违背公平原则。3、由于宋保江在2009年月饼配送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桂美轩公司货物损失20
866元(有桂美轩公司提供的传真为证)。桂美轩公司已将宋保江缺失的货物货款冲抵配送费用予以扣除,汇佳品公司依照桂美轩公司提供的数据己与宋保江核对多次,宋保江未能向汇佳品公司及桂美轩公司提供未丢失货物的依据。故汇佳品公司依据桂美轩公司提供的货物缺失金额20
866元从宋保江应得的配送费 24 828.82元中扣除。
二、汇佳品公司于2009年11月收到桂美轩公司2009年月饼销售对账单后,将货物销售额701
239元的结果及时通知了宋保江,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述拒绝或未告知宋保江货物销售的情况。
三、汇佳品公司在2009年月饼销售结束后就一直与桂美轩公司联系,但桂美轩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一直关机。桂美轩公司也一直推诿汇佳品公司的要款请求,直至2009年10月23日汇佳品公司向桂美轩公司发书面催款函后,桂美轩公司才在2009年11月12日回复汇佳品公司的要款请求。汇佳品公司多次书面催促桂美轩公司与宋保江对账不下六次,长途电话更不计其数,所以汇佳品公司不存在怠于向桂美轩公司主张权利,导致宋保江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综上所述,汇佳品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宋保江针对汇佳品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不认可票据丢失,出库单上有主管的相应签字,没有任何丢失的货物,可以和收货方对账,汇佳品公司给付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存在被商场扣货的情况。其他答辩意见同宋保江上诉意见。
原审第三人桂美轩公司与康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询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宋保江与汇佳品公司签订协议一份,载明:汇佳品公司在收到桂美轩公司2009年北京家乐福系统店、沃尔玛购物广场系统店7%的月饼销售配送费用后三天内,转交给宋保江。如宋保江在与桂美轩公司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丢失货物、丢失单据而造成损失的均由宋保江个人全权负责,与汇佳品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配送协议、2009年10月28日协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汇佳品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2009年12月14日由宋保江和张金萍签字确认的“2009年中秋节对账差别明细”一份,用于证明宋保江在提供配送服务中存在缺货问题,宋保江取回的验收单与出库单收据不相符。宋保江认可该明细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一、宋保江在一审诉称中自认“其与汇佳品公司达成约定,由汇佳品公司按照货物销售额的7%支付宋保江配送费”,现其要求按照送货额为依据计算配送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宋保江与桂美轩公司、康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与汇佳品公司之间存在配送服务合同关系,现宋保江要求桂美轩公司与康利公司与汇佳品公司一起共同承担支付配送费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宋保江未举证证明月饼的销售额,现汇佳品公司认可月饼的销售额为701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