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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252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一十二元,由北京东风纸制品厂负担九百三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轻联富文新特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四元八角五分,由北京轻联富文新特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二千七百元,由北京东风纸制品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轻联富文新特印刷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二〇一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唐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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