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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656号(2)
秦敬芬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供暖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历次审判都认定因环保政策而改变收费标准,供暖协议书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却又都对秦敬芬所提的政府2003年第134
号令、2005年《城市特许经营办法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一系列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予采信。二、一审判决掩盖了订立供暖协议书的依据,剥夺了秦敬芬被救济的权利,如果2007
年 602号房屋一案,秦敬芬处在政策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法官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制定一方的判决,2009 年第216
号令和《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集意见》及2010 年 23
号文件都应该视为政府的一种承诺和要约,原审法院仍把违约责任判给秦敬芬,供暖协议书依据被掩盖,供暖协议书标的被改变,违约责任却一再判给秦敬芬,秦敬芬多次表示希望能够按照原供暖协议书制定的标准补齐供暖费,一审应当支持。三、从平房煤改电到分户自采暖,从黄标车改造到新建楼房、太阳能补助,从农村柴草大炕的补贴到
2009 年冬季提前供暖再到2010
年京政容发[2010]113号《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政府请客,不应由企业买单,同理可证,政府要求环保燃煤改造也不应由百姓买单。四、2008年京发改[2010]1886
号《关于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其最高价也不过第采暖季30元/平米。依据十二五规划和京政发[2011]15号《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在2015年才能取消城六区燃煤锅炉,两种供暖价格将同时存在。供暖单位和采暖户应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新标准就应该在2002
年政府出台锅炉改造补助资金之后,才能谓之新标准。五、集中供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政府公职人员及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单位报销供暖费,而下岗职工只能自掏薪金支付冬季供暖费用。秦敬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开兴义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开兴义物业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供暖协议书、供暖费明细表、北京市丰台区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证明文件、本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01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双方当事人供暖协议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因政府政策而调整。开兴义物业公司为秦敬芬提供了供暖服务,秦敬芬应支付供暖费。秦敬芬未支付2009年度与2010年度供暖费,属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秦敬芬按照政府出台的新的价格标准交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秦敬芬上诉称供暖单位仍应按第平米16元的价格标准收取供暖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秦敬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秦敬芬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二〇一一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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