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211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A座写字楼37层。
法定代表人杨克森,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一,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修颖,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纬物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8楼17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军,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德旺,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纬物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纬物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兆晖、全奕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2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纬物业公司在一审起诉称:高纬物业公司下属的北京分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收到盘古氏公司通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太平公司)发来的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BM公司)租赁建议书,要求高纬物业公司考虑把盘古大观作为IBM公司办公选址之一。此后,第一太平公司、盘古氏公司与高纬物业公司多次就此项目进行了磋商、谈判,并达成一致:盘古氏公司将向高纬物业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表面租金的费用作为第三方代理费,并称此标准适用于第一期合同内承租的所有面积,包括扩租面积。由于IBM公司迁址备选方案并无盘古大观,高纬物业公司经过多方努力,在付出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之后,终于促成IBM公司与盘古氏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关于租赁面积为22
289.75平方米的《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月基本租金为3 566 360元。按照双方约定,盘古氏公司应支付3 566
360元作为高纬物业公司的报酬。但在《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签订之后,盘古氏公司单方将高纬物业公司的报酬削减为1 783
180元,由此双方产生争议。此后,在高纬物业公司的努力下,IBM公司与盘古氏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就扩租部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关于租赁面积为777.25平方米的《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扩租协议》,扩租单元的月基本租金为124
360元。盘古氏公司、第一太平公司在给高纬物业公司的《客户确认函》中明确承诺,将向高纬物业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表面租金的费用作为代理费,但是至今亦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盘古氏公司给付高纬物业公司居间服务报酬3
690 720元,赔偿高纬物业公司利息(其中3 566 360元自2010年3月19日起算,124
360元自2010年10月2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盘古氏公司在一审答辩称:不同意高纬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盘古氏公司不承认高纬物业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客户确认函》的约定,确认函的有效期为3个月,而盘古氏公司与IBM公司签订《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已经超过了3个月的有效期。即使认定高纬物业公司向盘古氏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并认定其促成了IBM公司与盘古氏公司签订《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租金标准也应是按照月有效租金标准支付,而不是按照月表面租金标准支付。高纬物业公司在《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且由于其失误给盘古氏公司带来了170万元的损失,应酌减其报酬数额。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盘古氏公司为盘古大观写字楼的产权人,第一太平公司为该楼的物业服务企业。2009年5月5日,盘古氏公司委托第一太平公司作为首席租赁代理,代理其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写字楼2至30层进行出租。
2009年9月初,盘古氏公司向高纬物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客户确认函》,确认高纬物业公司作为租户代理,并声明:IBM公司经高纬物业公司人员带领到盘古大观写字楼做现场视察,盘古氏公司特此通知高纬物业公司,IBM公司登记被正式确认(如IBM公司取消对高纬物业公司委托或特别指派其它中介公司,盘古氏公司有权取消本客户确认);此确认书有效期为3个月,由确认日期起3个月内,盘古氏公司确认客户可由高纬物业公司跟进,在确认书有效期内,由高纬物业公司确认IBM公司到盘古大观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相应保证金及预付租金,则将统一支付高纬物业公司有关代理费用。第一太平公司的员工温书阅签字确认,并署时间为2009年9月9日。盘古氏公司加盖盘古氏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高纬物业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署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盘古氏公司再次出具《客户确认函》,内容同于前一封《客户确认函》,盘古氏公司市场部经理吕涛在函上签字,并署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高纬物业公司加盖公章,第一太平公司未签字和盖章。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