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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110号(2)
盘古氏公司与第一太平公司发布的盘古大观的宣传材料中明确表述:佣金政策为一个月表面租金。2009年9月4日,第一太平公司的员工郝一徽向高纬物业公司发送的附件为租赁建议书的邮件中,对第三方代理费表述为:“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的独家代理高纬物业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表面租金为第三方代理费。此条款适用于第一期合同内承租的所有面积,包括扩租面积。但扩租面积的代理费在扩租合约正式签订并且承租方支付首月租金后支付。”
2009年9月底,盘古氏公司向高纬物业公司发送《租赁意向书》,盘古氏公司市场部经理吕涛在该《租赁意向书》上签字,并署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2009年12月初,盘古氏公司向高纬物业公司发送《租赁意向书》,盘古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克森在该《租赁意向书》上签字,并署日期为2009年12月11日。
在庭审中,双方提供多份电子邮件,这些电子邮件中反映高纬物业公司参与谈判过程。
2009年12月31日,盘古氏公司与IBM公司签订了《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约定:IBM公司向盘古氏公司租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17层、18层、20层、21层、22层、23层和25层(电梯楼层)7个整层(以下简称租赁单元);租赁单元的建筑面积暂定为22
289.75平方米,租赁面积是指建筑面积;租赁期限为60个月,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租赁单元的装修交付日期为2010年1月1日,租赁单元的办公入住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租赁单元每日历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租金标准为160元,月基本租金总计3
566 360元,有效基本租金为80元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2010年1月8日,盘古氏公司向高纬物业公司出具抬头为“高纬环球房地产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纬环球公司)的《佣金确认函》,内容为:由高纬环球公司作为租户代理的IBM公司,就其22
289.75建筑平方米的办公室租赁需求于2009年8月30日在盘古大观写字楼进行了初次现场参观,随后开展了租赁谈判,IBM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与盘古氏公司签订了写字楼租赁合约。鉴于高纬环球公司在其中作出的努力,盘古氏公司将支付等同于合同约定面积1个月有效租金的金额作为成功介绍客户的代理佣金,此佣金将于IBM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两个月的银行保函及支付合同规定首期款项后一次性支付给高纬环球公司。高纬物业公司于2010年1月8日表示反对,认为应按表面租金标准支付佣金。
2010年2月25日,盘古氏公司出具金额为3 566 360元的租金发票。2010年3月19日,IBM公司通过渣打银行向盘古氏公司支付3
566 360元。
2010年5月24日,盘古氏公司向高纬物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客户确认函》,确认高纬物业公司作为租户代理,并声明:IBM公司经高纬物业公司人员带领到盘古大观写字楼做现场视察,盘古氏公司特此通知高纬物业公司,IBM公司登记被正式确认(如IBM公司取消对高纬物业公司委托或特别指派其它中介公司,盘古氏公司有权取消本客户确认);此确认书有效期为3个月,由确认日期起3个月内,盘古氏公司确认客户可由高纬物业公司跟进,在确认书有效期内,由高纬物业公司确认IBM公司到盘古大观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相应保证金及预付租金,则将统一支付高纬物业公司相当于1个月表面租金的费用作为代理费。
2010年7月9日,盘古氏公司与IBM公司签订《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扩租协议》,约定:盘古氏公司同意按原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16层(电梯楼层)07至11单元(以下简称扩租单元)予IBM公司,IBM公司同意按原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承租扩租单元;扩租单元的建筑面积暂定为777.25平方米,最终实际测量面积遵从主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扩租单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即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扩租单元基本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与原合同一致,即基本租金为每日历月每建筑平方米160元人民币,扩租单元每月基本租金总计124
360元。
2010年10月9日,盘古氏公司出具金额为124
360元的租金发票。2010年10月29日,IBM公司通过渣打银行向盘古氏公司支付124 360元。
另查一:郝一徽系第一太平公司的员工,电子邮件显示郝一徽代表第一太平公司和盘古氏公司,与高纬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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