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2110号(3)
另查二: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表面租金就是《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及《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扩租协议》中所称的基本租金。
另查三:高纬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最初将盘古氏公司、第一太平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撤回对第一太平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另查四:盘古氏公司曾在2009年10月31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在谈判过程中盘古氏公司从来没有提出过装修借款免息问题,而IBM公司向总部提交的方案中却存在免息。按照IBM公司的程序,盘古氏公司最后让步导致自身170万元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吕涛作为盘古氏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在租赁协议谈判过程中代表盘古氏公司进行洽谈,吕涛签字的2009年12月31日《客户确认函》应视为盘古氏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对于盘古氏公司所主张的吕涛系无权代理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高纬物业公司与盘古氏公司签订的3份《客户确认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通过3份《客户确认函》,双方建立了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客户确认函》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高纬物业公司在盘古氏公司发出2009年12月31日《客户确认函》后促成IBM公司与盘古氏公司于当日签订《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且盘古氏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发出《佣金确认函》认可高纬物业公司所作出的努力。又,高纬物业公司在盘古氏公司发出2010年5月24日《客户确认函》后促成IBM公司与盘古氏公司于2010年7月9日签订《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扩租协议》。故该院确认高纬物业公司已在《客户确认函》有效期内履行了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并促成交易完成,盘古氏公司应向高纬物业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对于盘古氏公司提出的高纬物业公司未在《客户确认函》的有效期内提供居间服务,不应支付报酬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盘古氏公司应当向高纬物业公司支付两笔居间服务报酬,一笔系促成《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签订所应支付的报酬,一笔系促成《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扩租协议》签订所应支付的报酬。对于后一笔,双方在2010年5月24日《客户确认函》明确约定,应按月表面租金标准支付服务报酬。对于前一笔,双方在2009年9月初及2009年12月31日的《客户确认函》均无明确约定。对于盘古氏公司于2010年1月8日所出具的《佣金确认函》中所称的月有效租金的标准,高纬物业公司立即回复表示反对。综合本案全案证据,盘古氏公司的代理人第一太平公司曾在租赁建议书中将服务报酬标准建议为月基本租金,盘古氏公司和第一太平公司在宣传材料中称佣金标准为月基本租金,且在2010年5月24日《客户确认函》约定服务报酬标准为月表面租金,高纬物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该院确认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月表面租金。对于高纬物业公司主张服务报酬标准为月表面租金的主张,证据充分,该院予以采信。盘古氏公司主张的双方达成服务报酬标准为月有效租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对于装修借款免息的问题,盘古氏公司自愿作出让步以促成交易的达成,并不存在损失。盘古氏公司以高纬物业公司存在工作失误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折抵服务报酬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故对于高纬物业公司要求盘古氏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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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元居间服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盘古氏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因3份《客户确认函》均未明确约定服务报酬支付期限,且高纬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曾经要求盘古氏公司支付服务报酬,故对于高纬物业公司要求盘古氏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纬物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三百六十九万零七百二十元。二、驳回高纬物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盘古氏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一审判决第一项认定双方第一笔约定的佣金标准为表面租金,不符合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高纬物业公司的证据不完整,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双方并未就《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达成合意,一审法院将《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租赁协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错误。宣传材料是盘古氏公司做的广告,本身并没有约束力。具体谈判条件和具体合同内容都是在盘古氏公司与IBM公司最后签订的协议中。宣传材料不是双方达成最后佣金标准的合同依据。5月24日的《北京盘古大观写字楼扩租协议》与主协议相互独立,不能根据扩租协议的内容反推佣金支付标准。第二,本案佣金支付标准应当为一个月有效租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支付本案佣金标准为一个月有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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