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292号(2)
三、驳回北京美山群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孝英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工程是加工承揽,此点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已得到证实,且被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亦对此情认可并同意变更,原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已查明是加工承揽,双方在庭审中均没有进行核算,所以最终数额是不确定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
美山群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合同数额有明确规定,对一审对方提交的证据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孝英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 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三元,由王孝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六十六元,由王孝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杉杉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