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37号(2)
8、王治中的证言。王治中出庭作证称,其从2010年6月至9月给百名威酒店送冻货和蔬菜等,刘华祥当时也给百名威酒店送货,当时唐永才等负责收货,李卫东是酒店的经理。
9、汪吕海的证言。汪吕海出庭作证称,刘华祥为百名威酒店送货,其为刘华祥供应调料,有时也帮刘华祥将货物送至百名威酒店。
10、余学龙的证言。余学龙出庭作证称,刘华祥因百名威酒店欠付货款故不再送货,并介绍其继续给百名威酒店送货,其为防范风险还与百名威酒店签订了合同。庭审中,余学龙提交了其所称的合同,合同的乙方为余学龙所在的公司,甲方为百名威温泉会馆,但合同未加盖甲方的任何公章,甲方处仅有“李卫东”的签字字样。
对刘华祥提交的以上证据,德威酒店均不予认可,或称孙久莹等不是其酒店员工,或否认与孙维昌等存在买卖关系,或否认百名威国际温泉会馆为其下属部门,德威酒店否认与刘华祥存在买卖关系。德威酒店另称,刘华祥在庭审中陈述曾收到出票人为尚西泊图商务会馆的支票,德威酒店据此认为其与刘华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
另查,2010年8月27日,北京百名威国际酒店变更名称为北京德威国际酒店。
另,经过一审法院实地勘验,德威酒店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三顷地甲2号1幢、2幢的大楼外侧挂有“百名威国际酒店”、“德威国际商务会馆”的牌子;在某幢大楼内侧的酒店窗户上多处刻有“广陵潮”三字,在二楼的走廊中挂着写有“百名威国际温泉会馆会员用餐区”的牌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华祥虽未提交由德威酒店盖章的确认单或买卖合同等类似证据,但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该院的勘验情况,能够认定刘华祥的送货地点为德威酒店。德威酒店现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欠付的货款数额,该院采信刘华祥的主张。刘华祥送货后,德威酒店应及时结清货款,现德威酒店拖欠部分货款未付,故应给付相应利息,但刘华祥主张的数额过高,该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德威国际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华祥货款五十三万六千四百三十五元并支付利息(以五十三万六千四百三十五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七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刘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德威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第一,刘华祥起诉称其与德威酒店的总经理老板李卫东达成口头协议为德威酒店送货,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卫东为德威酒店的总经理老板,不能证实刘华祥与德威酒店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第二,在一审中刘华祥称德威酒店曾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过部分货款,转账支票的付款单位为北京尚西泊图商务会馆,法定代表人名章为李卫东,可以证实刘华祥是与北京尚西泊图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与德威酒店无关。第三,在一审中刘华祥申请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所有证人均不能证实自己与德威酒店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刘华祥与德威酒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四,在一审中刘华祥申请所谓的“送货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身份不明,所作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第五,刘华祥提交的务工证明上“百名威国际温泉会馆财务专用章”并非德威酒店使用的印章,无法证明由德威酒店出具。第六,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后,以德威酒店悬挂的牌子认定刘华祥与德威酒店存在买卖关系依据不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刘华祥的诉讼请求。
刘华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德威酒店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德威酒店上诉所述不属实。首先,德威酒店的上诉时间超过了法定的15天,应视为未上诉。其次,刘华祥提供的大量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华祥与德威酒店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尚欠货款的事实。再次,德威酒店否定当时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以及李卫东系其单位员工,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德威酒店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德威酒店在二审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2010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北京百名威国际酒店花名册1份,证明刘华祥送货单上的签字人员不是德威酒店员工。刘华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德威酒店在本案庭审中陈述北京广陵潮酒楼系其酒店的中厨。德威酒店还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李卫东签订的《洗浴承包合同》1份、《水埠(洗浴中心)费用收取明细及标准》1份,证明李卫东是百名威国际酒店洗浴中心的承包人,刘华祥系与李卫东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德威酒店还向本院提交了《餐厅承包合同》1份,证明李卫东承包了北京广陵潮酒楼,刘华祥系与李卫东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刘华祥对上述3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且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刘华祥称其并不知道李卫东承包了德威酒店的部门,应当由德威酒店向其给付货款。德威酒店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广陵潮酒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中北京广陵潮酒楼的企业信息1份,证明北京广陵潮酒楼系独立法人,刘华祥向北京广陵潮酒楼送货,不应当向德威酒店索要货款。刘华祥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德威酒店认可北京广陵潮酒楼系其中厨,刘华祥是向德威酒店送货,李卫东是德威酒店的人。德威酒店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中北京尚西泊图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1份,证明李卫东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祥是与该公司建立的合同关系。刘华祥对此不予认可。刘华祥向本院出示了1张百名威国际商务会馆消费券,证明德威酒店存在百名威国际商务会馆的部门。德威酒店对此不予认可,陈述李卫东经营期间叫过这个名称,现在已经更换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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