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145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金鹂音灯光音响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千元由北京创意嘉业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金鹂音灯光音响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