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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145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金鹂音灯光音响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千元由北京创意嘉业展览展示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金鹂音灯光音响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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