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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221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新荣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十一元(已交纳),由王国庆负担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国庆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李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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