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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1605号(2)
000元以外,2010年3月24日,和平公司又支付了15
000元,对和平公司提到的其他付款时间及数额,郭利伟不予认可。双方均未对付款时间举证。
经询,双方均认可天津自行车展实际展览活动正常进行了,并于3月27日撤馆。郭利伟称其按照和平公司要求不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4个展台,还新增建了1个展台,和平公司则称展台实际是其自行搭建。双方分别对上述陈述提交了证据,郭利伟提交了如下证据:1、聊天记录,内容为郭利伟与侯晓东(网名“紫气东来”)、“夜风独醉”及崔伟关于展台设计图纸的协商及确定;2、图纸5份,称系和平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聊天记录发给郭利伟的;3、展览通知,证明天津自行车展的开馆及闭馆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相符;4、建材、涂料、玻璃等送(订)货单,证明其为了搭建展台购买了材料;5、证人张春艳的证言,但证人未出庭;6、货物配送运输合同书,内容为郭利伟委托北京华伊达货运有限公司将“天津自行车展品”由朝阳区马各庄村送往天津滨海国际会展中心,装货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卸货日期为2010年3月21日,运费为8000元;7、照片,显示的时间为2010年3月25日,内容为“河北恒驰自行车零件集团有限公司”的展台;8、郭占伟的证言,称证人是郭利伟弟弟,证人跟着郭利伟在2010年3月份完成了自行车展览的布展,共做了5个展台,包括普天、追风鸟、王国等;证人带人从郭利伟工厂里拿了材料于3月21日进场的;9、高新伟的证言,称证人是郭利伟的雇员,自2010年3月8日开始,郭利伟的工人在工厂里做展台,证人是负责供应工具的;10、证人魏焕桥的证言,称证人是郭利伟的表哥,证人于2010年3月22日左右受郭利伟指示进入天津塘沽的展览中心搭建展台,记不清一起的几个人,搭建了5个展台,也记不清展览商的名字,所有的工程都搭建完了。对上述证据,和平公司质证称:对聊天记录、图纸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称公司确有崔伟和侯晓东,但他们没有与郭利伟进行过沟通,聊天记录也不能反映出聊天时间,不能代表是和平公司的行为;展览通知是打印材料,无法核实真实性;购买建材的票据部分没有印章,也不能证明是用于涉案加工业务;证人未出庭,对证言真实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货物配载运输合同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不能证明合同上列明的物品用于本案的展览;对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展台是郭利伟做的;对证人郭占伟、高新伟和魏焕桥的证言,因证人均与郭利伟有亲属或者上下级关系,且证言中很多细节都说不清,证言与郭利伟提交的其他证据的证明内容相冲突,故对全部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和平公司称因郭利伟未进行施工,为了不影响展览,其系自行搭建展台。就上述主张,经和平公司申请,证人侯典东出庭作证称,证人为和平公司职员,2010年3月和平公司在天津做了1个项目,是关于自行车展的,当时大约有20家。开展第一天有很多项目没有做完,因此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证人当时负责设计和现场搭建。当时没有做完的几个项目包括“王国”、“追风鸟”等品牌展台;证人就是网名为“紫气东来”的,证人与郭利伟的聊天记录是真实的,证人发给郭利伟的设计图纸是最终定稿的;郭利伟在3月24日晚上也在天津自行车展的布展现场,证人不清楚与郭利伟在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几个项目郭利伟是否进行了施工。证人崔兵河出庭作证称,证人是和平公司职员,在北京经常使用“崔伟”的名字,天津自行车展的项目是证人发给郭利伟的,包括扬州乔松、河北恒驰、追风鸟、武汉普天、自行车王国等几个展台给郭利伟做,3月22日搭建时给郭利伟打电话其一直没有来。和平公司组织员工到场开始赶工,一直到3月25日还在做展台;证人在3月22日至24日期间从未看见过郭利伟;郭利伟将工程款挪用做其承揽的其他项目,导致没钱做和平公司委托的项目;对郭利伟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其中的“崔伟”就是证人。对上述证言,和平公司表示认可,郭利伟质证称两个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侯典东作证称看到郭利伟3月24日出现在布展现场,崔兵河却称从未见到郭利伟。
和平公司还提交了天津市华轮展览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于2010年承揽我公司组织策划的第十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展展台搭建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展览当天,河北恒驰自行车零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天电源有限公司电池分公司、扬州乔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顺天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中华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等5家单位向我公司投诉及协调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未完成这5家企业特装搭建工作的事宜。经本公司协调,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自愿当面向五家单位表示歉意并承诺放弃后期费用等,会展结束后,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撤馆工作。”该证明后附了和平公司与河北恒驰自行车零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天电源有限公司电池分公司、扬州乔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顺天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5家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均确认和平公司未在约定的2010年3月25日之前完成展台搭建,故和平公司放弃向各位委托人主张合同尾款。和平公司据此称郭利伟违约给其造成合同尾款无法收回的损失,经核对,上述协议确定的和平公司不再向其委托人主张的合同尾款共计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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