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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1605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郭利伟负担二千零五十元(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已预交,郭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由郭利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零六元,由北京和平伟业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郭利伟负担六百零六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二○一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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