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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0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一竑,女,出生年月(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牛洁,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星源公寓第E座01层5号房商业。
法定代表人缪寿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奔,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略)。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国,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宿舍。
原审第三人解彦峰,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住址(略)。
原审第三人王梦欣,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完美时空科技公司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解彦峰,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住址(略)。
上诉人李一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麦田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原公司)、解彦峰、王梦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斌、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田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麦田公司、李一竑及出卖人解彦峰、王梦欣于2010年9月10日共同签署了关于买卖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8号院6号楼2单元701号房屋(以下称701号房屋)的北京市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合同约定:李一竑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成立时,李一竑向麦田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0.8万元;买卖合同中李一竑与出卖人约定,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及成立并生效。麦田公司完成了居间服务,但李一竑仍拖欠居间服务费、过户服务费,故起诉要求李一竑支付居间服务费10.8万元。
李一竑在一审中答辩称:北京市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是依托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存在的,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生效:1、买卖合同第7页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甲方收到定金为准该合同生效”,但买受人并未支付定金;2、合同的第一页没有合同号,不是北京建委的正式合同版本;3、该合同说明部分有如下内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其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但麦田公司提供的合同均未做到,证明文件不全,共有产权人亦未到场,也没有委托书;文件被多处手写涂改,两份合同不一致。
中原公司在一审中述称:2010年9月12日,李一竑找到中原公司业务员,需要中原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买一套房屋,中原公司业务员带李一竑看了房,看完房和业主联系上,然后业主和李一竑到中原公司协商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履行。中原公司收取了李一竑交的居间费6000元,房屋的成交价是360万元。
解彦峰、王梦欣在一审中述称:多家中介公司都知道解彦峰、王梦欣要出售701号房屋。2010年9月10日,麦田公司电话联系解彦峰、王梦欣,解彦峰、王梦欣要求确认买方能否付钱,麦田公司说肯定能付。当天解彦峰、王梦欣和麦田公司及李一竑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后,麦田公司要求解彦峰、王梦欣在合同上按手印,说不按手印合同不生效,解彦峰、王梦欣和李一竑很反感,拒绝按手印。麦田公司还要把房本押在麦田公司,解彦峰、王梦欣要求付部分房款或定金后才能押房本,后来又对房屋本身产生了争议,当天不欢而散。解彦峰、王梦欣认为各方当天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没有成立,没有生效。当天,解彦峰、王梦欣要求李一竑支付10万元定金,李一竑说没带,解彦峰、王梦欣说收到钱合同才成立。第二天解彦峰、王梦欣也没有收到李一竑支付的定金。第二天或第三天时,李一竑给解彦峰、王梦欣打电话说想再谈谈房子的事,李一竑去看了房,又和解彦峰、王梦欣谈了谈,李一竑说她联系好了中原公司。后来解彦峰、王梦欣和李一竑在中原公司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李一竑当天向解彦峰、王梦欣支付定金10万元,过了10多天又付了150万元,到10月底付清了余款。之后,解彦峰、王梦欣在中原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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