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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06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元,由李一竑负担(麦田公司已预交,李一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李一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刘 斌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牟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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