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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818号(2)
凯萨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用以证明凯萨公司与梁国章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梁国章对该证据的第二页无异议,对第一页有异议,认为内容被改动。虽然梁国章当庭提出鉴定申请,但其后表示放弃鉴定申请,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凯萨公司申请证人当庭作证,用以证明凯萨公司向梁国章提供钢材,凯萨公司与梁国章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梁国章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鉴于梁国章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其从凯萨公司购买了钢材,且尚欠凯萨公司270万元左右,故法院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间,梁国章向凯萨公司购买钢材,梁国章尚有部分货款未付。一审期间,根据凯萨公司申请,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了犯罪嫌疑人为杨勇的票据诈骗案刑事侦查案卷。其中1份询问笔录(时间为2009年10月11日9时46分至2009年10月11日11时50分,被询问人为梁国章)中记载:“……问:你们何时开始给宿迁公司燕郊工地送来建筑钢材的?答:是2008年6月8日开始。问:你当时去送过吗?答:我没去过。问:当时卖方‘北京凯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是否给宿迁公司送过钢材吗?答:也没有,实际中送钢材是人是陈荔勇,他是我小舅子,他是我派去的。还有一叫阎峰……,是杨勇派去的。问:你和杨勇上述这样做的目的?答:我们双方是相互监督对方。另外,在价格上对卖方进行隐瞒,目的是从中挣差价。问:你和杨勇从中可挣得多少差价?答:每吨钢材大约挣得100元至150元之间……问:现凯萨公司已收到多少钢材款了?答:我现一分钱也没付对方。问:现宿迁公司已支付你多少钢材款?答:大约420万元人民币。问:你为什么不给凯萨公司结钢材款?答:因我先给了那张200万元的冻结支票的钢材款了。之后,宿迁公司没再给我结270万钢材款,所以我就没办法给凯萨公司结。问:现凯萨公司实际应该结钢材款是多少?答:大约270万元左右。当时押的是300万元支票,实际上没拉那么多的钢材……”另1份询问笔录(时间为2010年6月2日14时20分至2010年6月2日16时10分,被询问人梁国章)中记载:“……问:你通过杨勇给宿迁公司购买过多少钱的钢材?答:有很多笔,但是具体账目记不清了。问:2008年6月,杨勇是否通过你给宿迁公司购买过600万元的钢材?答:是的。问:杨勇怎样跟你说的?答:说宿迁公司燕郊两个工地需要钢材我帮助杨勇给宿迁公司买钢材。问:你买过钢材吗?答:是买了,通过东坝乡的福人公司买了300万元的钢材,还通过东坝乡的凯萨公司买了300万元的钢材,这些钢材都送到宿迁公司燕郊的工地了。问:宿迁公司给你结账了吗?答:福人公司的300万钢材款结算了,但凯萨公司的300万元没有结算。问:给福人公司是如何结算的?答:先是从宿迁公司拿了1张200万元的延期支票付款,还付了一个100万元的现金,但那张200万元的延期支票是被法院冻结的无法入账。福人公司后来找我换支票,我就找到杨勇和宿迁公司质问为什么无法入账,杨勇带我去宿迁公司换了2张100万元的支票,把福人公司的帐结算完了。之后杨勇给我一张300万元的延期支票去凯萨公司购买钢材,结果支票一样是法院冻结的无法入账。我又找到杨勇和宿迁公司要求结账,但宿迁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结账。所以,目前我从凯萨公司购买的270万元的货款无法结算……问:你现在还欠谁的货款?答:就欠凯萨公司270万元左右。问:你为什么不结账?答:因为宿迁公司不给我结账,所以无法结算……”。
一审期间,凯萨公司提交1份账目清单,用以证明梁国章尚欠其货款本金2 642
975.24元;梁国章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1份钢材进货明细单予以证明,载明欠款数额为2 266
046.15元,凯萨公司对该数额予以认可。梁国章提交1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该支票存根记载数额为20万元,用途为借款,但双方均表示该款用于折抵凯萨公司的货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凯萨公司明确表示其诉讼请求中要求梁国章给付利息的性质系梁国章未向其支付货款所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虽梁国章否认与凯萨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凯萨公司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了犯罪嫌疑人为杨勇的票据诈骗案刑事侦查案卷。梁国章在该案卷中的2份询问笔录(时间分别为2009年10月11日9时46分至2009年10月11日11时50分,2010年6月2日14时20分至2010年6月2日16时10分,被询问人均为梁国章)中陈述,其从凯萨公司购买了钢材,并出售给宿迁公司,每吨钢材大约可挣得100元至150元的差价,其尚欠凯萨公司270万元左右的钢材款未支付。故凯萨公司与梁国章虽未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梁国章理应向凯萨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凯萨公司提交1份账目清单,用以证明梁国章尚欠其货款本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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