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5131号(3)
279.72元。徐启珍和王福均没有要求苏中建设公司和鑫源公司给付转让股权款或要求收回投资股权的本金。由此可见本案的性质不应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5、一审判决未认定韩大明与苏中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效力错误。韩大明不是苏中建设公司的员工,在苏中建设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于2008年7月10日与鑫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韩大明于2008年3月19日以乌海市阳光景园项目部的名义与苏中建设公司(京)签订了协议书,称:甲乙双方作为联合开发市场的协作企业,充分发挥甲方总承包管理、乙方专业及劳务施工的优势。双方合作建设涉案工程项目,乙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向甲方缴纳公司经营管理费。在上述协议中盖章的甲方“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是虚构的北京分公司,其主体资格不存在。签订协议时的乙方“乌海市阳光景园项目部”由于涉案工程尚未招投标,施工承包人尚不确定,该项目部亦未成立,该协议书签字盖章处乙方并没有盖章,只有韩大明的签字。因此,签订该协议书的乙方实际是韩大明。而韩大明以自然人身份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据此协议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判决李伯圣履行无效协议,将所谓股权转让费付给违法取得承包施工权的个人,判决结果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从而错误适用法律,产生错误判决,严重侵害李伯圣的合法权益。李伯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李伯圣与何士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判令何士全返还李伯圣股权转让金75万元,驳回何士全的反诉请求,由何士全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
何士全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何士全与韩大明、徐启珍、王福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维持原判。何士全与韩大明、徐启珍、王福于2008年5月16日自愿签订共同出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4名出资人成为涉案工程的股东先期是经过投资方鑫源公司同意的(相关证据:1、《关于乌海市阳光景园27#28#29#楼项目工程说明》;2、《证明》;3、2007年12月26日杨晴亮签字的100万元押金收据。),并且与该工程施工方苏中建设公司于2008年3月1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另,鑫源公司与苏中建设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伯圣称何士全等4名出资人未成立公司参与工程而具有该工程的股东身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主体工程不得违法转包,未有施工资质的施工方不得违法挂靠、借用资质。但何士全仅作为该工程的建筑施工方合作投资人而从未实际参与涉案工程的建筑施工,实际施工方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苏中建设公司,何士全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与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李伯圣与何士全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公平、公正。2009年1月20日何士全自愿将在合伙协议中享有的股份转让给李伯圣,经双方签字制作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发生时其他投资合伙人都对转让行为无异议,故该股份转让协议属合法有效。三、李伯圣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李伯圣诉状称:李伯圣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何士全未履行交付押金条的义务,其也未取得任何股权。李伯圣与何士全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乙方要求甲方在签订协议即日起交付股份协议,所拥有的款项押金条。”但签订该转让协议时该押金条并未在何士全手中,李伯圣一直未催要,同年9月何士全才拿到该押金条,但李伯圣明确表示不再支付50万元余款,据此该押金条一直在何士全手中。但该押金条并未实际影响李伯圣向开发商结算相关款项,也并未给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李伯圣签订转让协议后入场施工,直至涉案工程全部结构封顶,且李伯圣已从投资方鑫源公司结算完全部相关款项(证据:1、《关于乌海市阳光景园27#28#29#楼项目工程说明》;2、《证明》)。对此李伯圣称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履行付款义务是错误的。四、李伯圣称一审判决未认定韩大明与苏中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错误,应当驳回该项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审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审查。何士全向李伯圣转让涉案工程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韩大明与苏中建设公司签定的合作协议书及苏中建设公司与鑫源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伯圣在与苏中建设公司的诉讼中,早已明确承认其与该公司签定的《协议书》有效,并以此为由要求该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李伯圣在本案中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协议合法有效(该两项协议从形式上及内容上完全相同,一字不差)。何士全请求二审院依法查明,维持原判。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