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4733号(2)
再次,燕兴隆公司要求航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于法无据,航食公司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燕兴隆公司称航食公司改用其他品牌产品代替了燕兴隆公司的产品,纯属虚假陈述。事实上,因燕兴隆公司需要整改而暂停供货,已经造成了航食公司对航班的供应断档,航食公司并未就此向燕兴隆公司提出赔偿或主张违约责任,已经体现了航食公司最大程度的善意。
综上所述,燕兴隆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航食公司为选择确定杯装汇水果、杯装桔汁和杯装水3种饮料的供应商而进行招标。燕兴隆公司参加了此次招标。在相应的投标文件中,燕兴隆公司承诺,已经满足航食公司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各项条款要求,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燕兴隆公司提交的供方资质调查表显示:燕兴隆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7日;相关产品于2000年12月开始销售,专供各航空食品公司使用;公司有国家检疫局和地方检疫局出具的检疫注册文件;2009年度,公司销售额为1000万元;目前最大生产量为每年5000万瓶,年销售量为2000万瓶;公司采用流水线生产,主要生产设备齐全、良好,工艺文件齐备;有自己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检验设备良好;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正规的培训,每周两次。在该供方资质调查表的末尾,燕兴隆公司郑重声明,此份调查表中的内容全部为真实信息。
2010年9月20日,航食公司将招标确认书传真给燕兴隆公司,通知燕兴隆公司已经中标。
2010年10月1日,航食公司(甲方)与燕兴隆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供应杯装汇水果、杯装桔汁和杯装水3种饮料;其中杯装汇水果的单价为1元,杯装桔汁的单价为1元,杯装水的单价为0.35元;产品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质量标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甲方的货物验收标准,进口商品必须有正规通关手续及检验检疫证明,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送货方式为甲方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每批供货品种及数量,如有临时变更数量,则以前1天通知为准。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将货物按质、按量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平台,并将货品整齐的码放在货台上,等待验收;验收方式为甲方收到货物后,由甲方验收人员会同乙方送货人员当场对所送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至5件或者全部检验;验收标准为按照甲方的货物验收标准;备货要求为乙方必须按每次送货数量的50%进行备货,并保证加货的到货质量、数量、时间,同时保证临时加定的其他规格产品。由于航空配餐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论任何情况下乙方都要保证甲方的正常用货;退货要求为如因航班旅客人数变化,甲方向乙方订购的产品在保质期内无法使用完毕,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货要求,但甲方所退产品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为甲方根据生产需要,除临时加货外,应提前1天以上向乙方下达产品订货单;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为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质控部的实地检查,乙方在收到检查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需将书面形式的针对扣分项目的整改措施回复给采购部和质控部。如检查的评估成绩低于60分,则取消其该类原料的合格供方资格;本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本合同自生效日期起的1个月内为试用期,如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质量投诉,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该采购合同书有航食公司和燕兴隆公司的盖章确认。
2010年10月8日,燕兴隆公司通知航食公司称,燕兴隆公司已经完成设备调试和原材料的备货,可以在2010年10月10日给航食公司正式供货。燕兴隆公司当前的可供货量为杯装汇水果每日2000杯,杯装桔汁每日2000杯,杯装水每日1万杯。
201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燕兴隆公司多次向航食公司供货,货物总价值133
344元。每次供货均由航食公司提前1天电话通知燕兴隆公司,并告知具体的供货数量。上述货物,航食公司均已接收,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货款133
344元。双方对于此部分履行并无争议。
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8日期间,航食公司未向燕兴隆公司订货。对此,航食公司解释称,没有订货是因为没有使用需要。
2010年11月9日,航食公司派本公司质控部员工到燕兴隆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后,质控部向航食公司出具的检查表载明:燕兴隆公司在整个生产流程中缺乏针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系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生产区域不密闭;交叉污染现象较普遍;包材库房卫生状况较差;实验室设备设施及试剂配备缺失;工器具清洗消毒不规范;员工更衣室、卫生间卫生状况较差等。因检查当日停产,无法考察员工的实际操作和产品的生产过程。该检查表还载明:质控部不建议使用该企业的产品。航食公司称已将上述检查结果传真给了燕兴隆公司,并电话通知燕兴隆公司暂停供货,进行整改。燕兴隆公司则表示,上述检查表系航食公司单方出具,并未得到燕兴隆公司的确认,燕兴隆公司从未收到过航食公司的上述传真文件,亦从未收到过暂停供货,进行整改的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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