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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667号(2)
2#箱变交货期为2008年4月20日,3#箱变交货期为2008年4月23日,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到乙方工厂查看货物,甲方查看货物无问题后,书面通知乙方(包括传真)交货日期,此交货日期即为乙方的交货期限;乙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设备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配齐,按要求运到现场,将每套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操作说明(1套)、图纸(6套)、合格证(1套)、检验记录以及本合同附表所列设备清单交予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后,分5期付款,其中(1)送货前甲方到厂现场查看完毕,且没有发现问题,随货物附有乙方正式的产品保证书,付该批货物合同总额的15%,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此部分货款,并按违约处理,(2)货到现场甲方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并开具证明(不做结算凭证用)后,付该批货物合同总额的45%,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此部分货款,并按违约处理,(3)朝阳供电局验收发电无故障运营满240小时后,凭甲方出具最后正式验收证明,支付该批货物合同总额的35%,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此部分货款,并按违约处理,(4)质保期满1年后,按合同规定付2%,(5)质保期满2年后付清尾款,即3%;货物到达甲方所在地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第一条及现行的北京市朝阳区供电局对于各种电气设备相关的验收标准、规范及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在收到甲方送货通知两日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当货物到达后,乙方配合产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乙方需提供全套设备的图纸及使用说明,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完成验收工作;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有权拒收全部货物,不承担保管责任;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提供完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货物,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不得因为乙方处理的时间而延长;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1天,应偿付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供方对所供设备投入运行之日起2年提供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内实行全部免费保修、保换,免费保修期内乙方还将派人每年进行3次定期免费维修、保养、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更换零配件),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停电事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甲方有权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向乙方索赔,相应的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等。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华通恒盛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13日、2009年2月10日、2008年11月20日向京润房地产公司交付总配电室、2#箱变、3#箱变设备
。京润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华通恒盛公司成品出库验收清单中确认签收。成品出库验收清单载明了各项设备名称、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图纸、合格证、高压柜检验报告等内容。京润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至60%,即174万元。华通恒盛公司配合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在3套配电设备未接入负载前,京润房地产公司向北京电力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朝阳供电公司)提出验收申请。2009年8月26日、27日,朝阳供电公司对3套设备进行检测,认为具备输电条件,正式将高压电输送至3套配电设备至今。
2009年8月27日后,京润房地产公司开始将本小区内的负载接入配电室。2009年12月20日,总配电室的负载全部接入完毕,2010年1月底,2#箱变的负载全部接入完毕。3#箱变自2009年8月26、27日朝阳供电公司检测后至今未接入负载,一直带高压电空载运行。关于未接负载原因,京润房地产公司解释为3#箱变噪声过大,2010年1月发现3#箱变箱体内部顶端出现凝露,因担心有安全隐患,故未做负载接入。接入负载过程及结果京润房地产公司未告知华通恒盛公司。一审庭审中,京润房地产公司认可已收到华通恒盛公司交付的设备全套图纸,但提出未加盖有华通恒盛公司公章。京润房地产公司不曾就3套配电设备作出书面的验收报告。
总配电室、2#箱变自接入负载至今一直在运行中。总配电室于2009年11月22日发生开关放炮现象,2009年12月9日发生开关出线口过热、发黑现象,华通恒盛公司均前往更换开关,但对烧黑的开关面板未作处理。经询,因双方未协商好停电时间故华通恒盛公司尚未处理完毕。2#箱变自全部负载接入完毕后,至2010年5月28日2个开关出现短路,华通恒盛公司曾前往查看,但认为非设备质量问题,故未予处理。2009年11月4日起,双方多次通过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形式就3套配电设备出现的问题进行商讨。2009年11月4日,京润房地产公司向华通恒盛公司发出“关于成套电气开关及变压器设备验收、运行质量要求的函”,提出总配功率问题、总配低压开关接线端子制作不符合要求、高压开关柜照明接线盒坏、3#箱变运行噪音过大、需更换变压器型号等问题。后又发函提出3#箱变噪音、总配高压开关与合同不符、加热器与变压器温控器未分开、导线过长等问题。2010年2月11日,京润房地产公司向华通恒盛公司提出3#箱变噪音及3#箱变室内出现结冰霜等问题。2010年5月28日,京润房地产公司向华通恒盛公司发函,提出3#箱变变压器厂家、开关厂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一审庭审中,华通恒盛公司对京润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关于总配、2#箱变上述问题为质量问题不予认可,认为上述问题属于保修范围,提出未处理面板发黑现象、未将加热器和变压器的温控器电源分开等,是因需京润房地产公司配合停电。关于总配高压品牌更换问题已告知京润房地产公司,京润房地产公司予以认可才更换;关于3#箱变,华通恒盛公司对噪音、凝露现象为质量问题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3#箱变变压器型号为双方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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