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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5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宝柱,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春启,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
法定代表人翁顺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进,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股份合作社法律顾问,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广胜,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股份合作社法律顾问,住址(略)。
上诉人韩宝柱、上诉人韩春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口头村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1)怀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口头村合作社在一审中起诉称:韩宝柱、韩春启系父子关系。1995年口头村合作社以竞标方式发包“南峪”杂果园,韩宝柱中标其中1块。中标后,韩宝柱将果园交由其父韩春启实际经营和管理。韩春启于1995年3月18日代表韩宝柱与口头村合作社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韩宝柱以专业形式承包口头村合作社南峪的东坡杂果园(四至:北至河沟往南,西至坡跟,东至白庄交界,南至原六队地南头);2、承包期限:15年,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3、承包款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每年750元,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90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每年1080元;4、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下一年承包款;5、韩宝柱在合同期间所栽树木,口头村合作社不付任何报酬,合同届满韩宝柱必须无条件把承包面积内的果树全部移交口头村合作社;其他内容详见合同。上述合同履行至2009年度10月31日届满后,韩宝柱并未将承包口头村合作社的上述果园交还口头村合作社,经口头村合作社通知后,韩宝柱同意交还果园,但韩宝柱在交还承包合同后又反悔,并拒绝交还果园。为此口头村合作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终止口头村合作社、韩宝柱于1995年3月18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2、依法判决韩宝柱将承包口头村合作社地名为南峪的东坡杂果园交还口头村合作社;3、依法判决韩宝柱给付口头村合作社2009年度10个月的承包金900元,并从2009年11月1日起,韩宝柱按日3元给付口头村合作社上述果园使用费,至果园交还口头村合作社之日止。
韩宝柱、韩春启在一审中答辩称:《果园承包合同》是竞标后由韩春启代韩宝柱所签,但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已经归还大队了。现在韩宝柱经营的是1983年韩春启从生产队承包的荒山和开荒地,口头村合作社要求韩宝柱、韩春启返还的地不是韩宝柱、韩春启现在经营着的地,对此,证人曹乃甫可以证明。另外,2009年的承包费韩宝柱已经交给口头村合作社。韩宝柱、韩春启认可1995年招投标时,村里所有的果园都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了。综上,不同意口头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口头村合作社以竞标方式发包“南峪”杂果园,韩宝柱中标其中1块,中标后韩宝柱将果园交由其父被告韩春启实际经营和管理。韩春启于1995年3月18日代表韩宝柱与口头村合作社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韩宝柱以专业形式承包口头村合作社南峪的东坡杂果园(四至:北至河沟往南,西至坡跟,东至白庄交界,南至原六队地南头);2、承包期限:15年,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3、承包款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每年750元,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90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每年1080元;4、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下一年承包款;5、韩宝柱在合同期间所栽树木,口头村合作社不付任何报酬,合同届满韩宝柱必须无条件把承包面积内的果树全部移交口头村合作社;其他内容详见合同。上述合同履行至2009年10月31日届满后,韩宝柱将《果园承包合同》交还大队,但仍对位于小山处的果园进行管理,其余承包范围内的果园已交还口头村合作社。一审庭审中,韩宝柱、韩春启辩称,位于小山处的果园是1983年生产队解体后村里分给韩春启的果园,不属于竞标的范围,并提供了证人曹乃甫的证言。口头村合作社对韩宝柱、韩春启上述辩解及证人证言均不认可,坚持认为位于小山处的果园属于韩宝柱专业承包的范围。韩宝柱、韩春启认可1995年口头村合作社以竞标方式搞专业承包时,已将村里所有果园进行了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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