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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73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利华美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林上村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清格尔,男,出生年月(略),达斡尔族,北京利华美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春林,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函,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利华美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利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春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春林在一审中起诉称:2005年1月1日,张春林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林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龙塘路南侧土地经营种植业。2009年6月24日,经林上村委会及张春林、利华公司协商,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利华公司从张春林处转租部分土地经营。现利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张春林支付第3年度租金,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利华公司向张春林交纳租赁费136
000元;2、诉讼费由利华公司承担。
利华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2010年,利华公司在进行生态观光园建设时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拆除生态观光园内的违章建筑。经查,是因为利华公司租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根本不能成立和建设生态观光园。因此,利华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不同意张春林的诉讼请求。
利华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2009年6月24日,利华公司、张春林及林上村委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利华公司租赁张春林所承包的土地用于建设生态观光园,利华公司可在租赁土地内建设临时休闲区。2010年11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突然对生态观光园内设施进行检查,并给利华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利华公司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10
045.8平方米。此时,利华公司才知道该林地为基本农田,根本不许可建设生态观光园。由于张春林未能明确告知利华公司所承包土地的性质,隐瞒该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事实,违法与利华公司签订土地承租合同,造成利华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利华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796 000元,故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张春林赔偿利华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 796 000元;2、诉讼费由张春林承担。
张春林在一审中针对利华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利华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利华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日,张春林与林上村委会签订了1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林上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位于林上村公路南的土地发包给张春林经营种植业使用,承包土地共150亩;合同期限为5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54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100元,50年承包费总计750
000元;承包费交纳方式为上交款,即张春林应于每年1月1日向林上村委会交纳当年承包费;合同期内,张春林按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自行销售,独立核算,林上村委会不得干涉。但张春林不得在承包地内挖土,推挖池塘,或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对土地进行破坏性经营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合同期满时,张春林必须将承包土地恢复原貌,标准是能够正常耕种;合同期内,张春林出售树木、苗木等,自行办理审批手续,费用由张春林自负,林上村委会有义务协助办理。
2007年5月,北京利华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伟业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注册成立。成立后,利华伟业公司即开始投资在涉案土地上建设“生态观光园工程”。2009年,利华伟业公司将其在涉案土地上投资建设的“生态观光园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利华公司。
2009年6月24日,林上村委会、张春林与利华公司签订了1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为了林上村委会和张春林共同的利益,引商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当地税收,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协议,林上村委会与张春林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如下:林上村委会同意以与张春林签订的林上村龙塘路南侧的部分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与义务转租给利华公司作为生态观光园,林上村委会与张春林签订的原合同继续生效,林上村委会不直接与利华公司发生土地租赁关系(现张春林居住小院和小院西侧及本生态观光园院墙外林区除外,归属权归张春林所有),三方一致认可(详见平面图);利华公司向林上村委会履行的义务以张春林与林上村委会签订的原合同为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与原合同条款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由于原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块土地租龄为50年,现张春林转租给利华公司为20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每年租金为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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