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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629号(2)
农工商公司在一审中述称:不同意王雪的诉讼请求。第一,王雪称东都乐园公司与乐斯尼中心签订合同约定由乐斯尼中心承包经营东都乐园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该主张已经被法院驳回;第二,东都乐园公司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与农工商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不属于东都乐园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第三,王雪的起诉超过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王雪的诉讼请求。
农工商公司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租赁合同(复印件);2、租金催收函及签收回执;3、承诺书;4、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及邮件详情单;5、解除合同协议;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执异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执复字第01591号执行裁定书;8、收据、确认书、收条;9、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执异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1、听证会笔录(复印件);12、2010年7月8日的证明(复印件);13、授权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王雪提交的证据1、2、5-7,东都乐园公司提交的证据3以及农工商公司提交的证据1、4-11、1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王雪提交证据3证明东都乐园公司在租赁农工商公司的土地后增建了数千平方米的建筑物。东都乐园公司提出证据3是复印件,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农工商公司对证据3中的2份申请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图纸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图纸与当时的土地上建筑物情况不符。王雪提交证据4证明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解除合同时放弃了应享有的全部财产权益。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提出证据4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由于王雪提交的证据3、4系复印件,且东都乐园公司、农工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且王雪提交的证据4的复印件与农工商公司提交的证据5的原件不一致,故法院对证据3、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
二、王雪提交证据8证明乐斯尼中心公司曾掌控东都乐园公司的公章,两个公司均知晓王雪对东都乐园公司享有债权。东都乐园公司、农工商公司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东都乐园公司提出虽然证据8上其公章是真实的,但并非东都乐园公司加盖的,而是王雪私自加盖的。法院认为:王雪提交了证据8的原件,虽然东都乐园公司提出系王雪私自加盖的公司公章,一审庭审中王雪对此予以否认,东都乐园公司未就其主张举证,故法院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三、东都乐园公司提交证据1证明其曾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对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的股东按照退股处理的决议。王雪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农工商公司则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由于东都乐园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复印件,王雪对此提出异议,且该董事会决议并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故法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
四、东都乐园公司提交证据2证明东都乐园公司所欠案外人债务的情况。王雪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认为此系东都乐园公司的单方行为,与本案无关。农工商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法院认为:东都乐园公司提交了证据2中付款协议、结算协议的原件,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证据2均系东都乐园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情况,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由于证据2中的其他材料均系复印件,且王雪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
五、农工商公司提交证据2证明农工商公司曾向东都乐园公司催收租金,提交证据3证明东都乐园公司曾向其承诺偿还租金。王雪认可证据2中东都乐园公司的公章和王京蓟签名的真实性,但对签署日期提出异议,认为农工商公司与东都乐园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证据中载明的时间不具有客观性,王雪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农工商公司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法院认为:农工商公司提交了证据2、3的原件,王雪对东都乐园公司的公章和王京蓟签名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王雪虽然对签署日期提出异议,但未就此举证,故法院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六、农工商公司提交证据12证明其与东都乐园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雪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明中东都乐园公司所称的签约时间是2007年6月29日,与其实际在《解除合同协议》中盖章的时间不符。东都乐园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法院认为:虽然农工商公司提交的证据12系复印件,但东都乐园公司作为该证明的出具人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2与本案诉争的《解除合同协议》相互印证,故法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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