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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629号(3)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1年3月23日,王京蓟代表东都乐园公司(合同乙方)与农工商公司(合同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经营甲方原四季娱乐城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赁项目为甲方原四季娱乐城院内现有土地、现有建筑物、现有资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租赁年限为10年,自2001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购买权。租金及付款方式:第1年至第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第4年至第7年每年租金150万元,第8年至第10年每年租金20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生效交50万元进驻,每年租金分两次付清:分别于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各付50%。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确保乙方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避免行政性的乱收费及摊派;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负。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投资改造,建筑物改建、扩建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动工,审批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合同终止后所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各项经营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负;独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一切经营责任;按合同规定及时间向甲方交纳租金;对甲方提供的资产有使用权、维修保管权,如果出现非正常丢失损坏,按实际损失情况负赔偿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期满,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解除;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解除合同,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待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如遇国家征地等政策性变化,由双方协商解决,拆迁损失按乙方实际投资的固定资产扣除应提折旧部分(按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后的价值进行赔偿。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乙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如逾期不交视为违约,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五按日计算,逾期3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赁期内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如果乙方违反此项规定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合同自动终止,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东都乐园公司于2002年7月12日依法成立,并于次日在《租赁协议》上加盖印章。后东都乐园公司开始经营。
2006年4月25日,农工商公司向东都乐园公司发送《租金催收函》,要求东都乐园公司交纳所欠的2006年度上半年的租金35万元,否则将依法解除合同。东都乐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京蓟进行了签收。后东都乐园公司向农工商公司支付了租金30万元,
2006年6月19日,东都乐园公司向农工商公司作出《承诺书》:对所欠的2005年度租金5万元和应于2006年7月1日前交纳的2006年度第一笔租金75万元,延至2006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2006年度第二笔租金以及以后年度的租金支付仍按《租赁合同》履行;如果东都乐园公司没有按以上承诺的时间补齐及支付租金,东都乐园公司同意农工商公司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承担;本承诺书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06年10月8日,农工商公司向东都乐园公司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由于东都乐园公司未按照《承诺书》履行,农工商公司决定正式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东都乐园公司收到此通知之日起《租赁合同》即行解除。但该邮件被邮局以单位关闭为由退回寄件人。一审庭审中,东都乐园公司认可其于此前已经收到了通知,由于其当时不同意解除合同,故没有签收该邮件。2007年6月29日,东都乐园公司(合同乙方)与农工商公司(合同甲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01年3月23日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将甲方所有的原四季娱乐城院内的土地、建筑物、资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出租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该《租赁合同》,并就解除合同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于2001年3月23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自2007年6月31日起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增加的添附物及新的建筑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间以及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另查一:2003年8月19日,王雪与东都乐园公司签订《新股东入股协议书》,约定东都乐园公司及其股东同意自2003年8月18日起接纳王雪为东都乐园公司投资股东,王雪于2003年9月20日前交齐投资款120万元。2003年8月22日,王雪给付东都乐园公司120万元。但东都乐园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股东及股权比例仍与成立之时相同。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27日,东都乐园公司以股东分红名义共给付王雪311
977.12元。2007年4月18日,东都乐园公司向王雪出具《解除入股协议书》,东都乐园公司认可其至今无法为王雪办理作为该公司股东的要求,同意解除双方的协议书,并于1个月内退还王雪的入股金120万元,退还后王雪不再享有公司任何分红、收益的权利,如王雪想入股或承包,双方再另行协商入股或承包条件。后王雪以东都乐园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合格主体、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为由,将东都乐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新股东入股协议书》无效、东都乐园公司返还120万元。一审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259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确认《新股东入股协议书》无效,东都乐园公司在120万元中扣除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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