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3629号(5)
王雪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王雪与东都乐园公司的债权债务形成时间为2007年4月18日。2007年4月18日,东都乐园公司向王雪出具了《解除入股协议书》,东都乐园公司认可其无法实现为王雪办理作为其股东的要求,同意解除王雪与东都乐园公司协议,并于1个月内退还王雪的入股金120万元。故王雪与东都乐园公司的债权已于2007年4月18日形成。另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5954号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3565号判决,均要求东都乐园公司返还王雪的入股金。双方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法院根据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判决,以法院判决的时间认定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是本末倒置。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执行的依据,不是债权债务形成时间的依据,故不应据此认定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二、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严重损害了王雪的利益。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东都乐园公司在租赁期间添加的添附物及新的建筑物全部无偿归农工商公司所有。东都乐园公司放弃自身财产的行为,致使无法到期偿还东都乐园公司对王雪的债务,严重侵害王雪利益。三、王雪未超过诉讼时效。王雪于2009年9月1日知悉撤销事由,于2010年1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并确认合同无效,故王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撤销权之诉。王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诉讼费由东都乐园公司承担。
东都乐园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王雪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王雪的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一、王雪称其债权形成时间是2007年4月18日,与事实不符。王雪要求东都乐园公司支付其款项的依据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的(2008)二中民终字第03565号判决,该判决基于王雪与东都乐园公司于2003年8月19日签订的《新股东入股协议书》无效作出的,与2007年4月18日的《解除入股协议书》无关。另,《解除入股协议书》约定返还120万元,而判决确认债权数额是888
022.88元。故王雪债权形成的时间是2008年4月23日。二、王雪称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损害其利益没有依据。首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是2007年6月29日,而王雪的债权形成于2008年4月23日,即王雪的债权在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解除租赁关系10个月后才发生的,显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不存在损害王雪利益的问题。其次,东都乐园公司为减少损失才与农工商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当时由于东都乐园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农工商公司租金。根据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如东都乐园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违约金的千分之五按日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农工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2006年4月东都乐园公司拖欠农工商公司租金已经超过3个月,农工商公司已经有权终止合同。2006年4月24日农工商公司给东都乐园公司发了《租金催收函》,要求东都乐园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前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否则农工商公司将与东都乐园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东都乐园公司当时一方面努力争取得到农工商公司的谅解,另一方面积极借款,支付了拖欠的部分租金30万元。为了不解除合同,东都乐园公司还于2006年6月19日给农工商公司写了书面的《承诺书》,请求农工商公司将东都乐园公司本应于2006年7月1日支付的租金,宽限到2006年10月1日,并承诺如东都乐园公司2006年10月1日前仍不能支付租金,则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东都乐园公司的努力得到了农工商公司的谅解,但东都乐园公司当时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继续经营,更无钱支付租金,2006年10月8日农工商公司再次给东都乐园公司发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要求与东都乐园公司解除合同。当时东都乐园公司仍不愿与农工商公司解除合同。东都乐园公司积极运作,但仍无法解决资金问题。直至2007年6月,东都乐园公司为了减少损失,不支付违约金,才不得不与农工商公司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比起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东都乐园公司的损失更小。最后,东都乐园公司没有放弃任何财产及权益。依据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东都乐园公司在承租期间改扩建的房屋,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归农工商公司所有,该租赁合同终止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因此,即使租赁合同到期终止,东都乐园公司改扩建的房屋也归农工商公司所有,东都乐园公司并未放弃任何财产及权益。王雪之所以称东都乐园公司放弃财产权利,是因为当时东都乐园公司承租的地方现在面临拆迁,但当时东都乐园公司与农工商公司解除租赁关系时,并没有拆迁一事,谁也无法预料在解除租赁关系3年多以后要拆迁。三、王雪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王雪认可其2009年9月1日已知悉撤销事由,应在此日期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虽然王雪曾于2010年1月16日提起诉讼,但其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起撤销权之诉。王雪提起本案诉讼是2010年10月28日,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期间,王雪已经丧失胜诉权。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