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5673号(2)
后罗存学继承人张晓红、罗莉萍、罗莉君将余艳、马世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34
760元、丧葬费24 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误工费21 200元、交通费31 565元、住宿费20 150元、餐费15
055元、殡葬费29
008元、急救费570元、通讯费1230元、复印费15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晓红、罗莉萍、罗莉君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34
760元、丧葬费24 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8000元、急救费570元、复印费15元,共计589
567元。扣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急救费570元,剩余部分由马世飞与余艳按80%的比例负担383
198元。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作为商业险承保单位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未在该案中处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3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余艳、马世飞赔偿张晓红、罗莉萍、罗莉君各项费用363
19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保险车辆登记在京通红艳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名下,余艳为京通红艳服务部业主,马世飞与余艳为夫妻。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给马世飞签发保险单,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应当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问题及保险赔偿的数额问题。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马世飞与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关于责任免除、按责赔付的约定均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约定向马世飞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现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除责任条款向马世飞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故上述条款对马世飞不产生效力。(2010)朝民初字第32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马世飞对本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及诉讼费共计387
498元,上述金额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应当赔付。马世飞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马世飞保险赔偿金387
498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只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偿,故罗存学的2万元精神抚慰金应由马世飞承担。保险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承担80%超出了47
900元。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减少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支付的保险金47
900元,相应诉讼费由马世飞承担。
马世飞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与马世飞之间存有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马世飞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2010)朝民初字第32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马世飞对涉案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及诉讼费共计387
498元,一审法院判令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予以赔偿,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上诉主张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赔偿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马世飞与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关于责任免除、按责赔付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向马世飞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上述条款对马世飞不发生效力。人保财险南郊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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