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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673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一十二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九十八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种仁辉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马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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