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5258号(2)
国泰证信中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合同签订后,国泰证信中心提供了调查信息表、邮件截图、往来信函等证据,国泰证信中心先后给铁通西区分公司提供了8007条信息,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2、根据双方的约定,国泰证信中心提供信息准确率需达到70%,如未达到需在10个工作日补充或更新信息,但是铁通西区分公司在2010年4月1日合同履行完毕后3个月都没有提出异议,直到2010年7月6日国泰证信中心催要合同款时,铁通西区分公司才以信息不准确为由推脱付款。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国泰证信中心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铁通西区分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合同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国泰证信中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铁通西区分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国泰证信中心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信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国泰证信中心与铁通西区分公司于2010年1月6日签订的《委托调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铁通西区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国泰证信中心支付了预付款和第二笔调查费,国泰证信中心亦应依约提供信息。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国泰证信中心与铁通西区分公司经对国泰证信中心提交的宽带使用情况登记表核实确认,国泰证信中心先后向铁通西区分公司提供属于协议约定小区用户调查信息4000条左右,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国泰证信中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国泰证信中心上诉主张其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国泰证信市场调查中心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国泰证信市场调查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种仁辉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马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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