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5089号(3)
786元,并无不当。武晓君关于鉴定机构在评估中未充分考虑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等客观事实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武晓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武晓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费七千八百元,由武晓君负担四千九百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程东生、贺玉兰负担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元,由武晓君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三千三百五十元,由程东生、贺玉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种仁辉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马 頔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