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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60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仇红,女,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美奈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6K室。
法定代表人续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莉,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北美奈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续婕,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北美奈思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上诉人仇红、上诉人北京北美奈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奈思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种仁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仇红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11月,NISE加拿大有限公司与北美奈思公司签订了《NISE企业(加拿大)化妆品中国大陆总代理合约》,协议授权北美奈思公司作为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NISE.DECREME系列化妆品品牌的中国大陆总代理。协议同时还约定:签署合约后北美奈思公司在变更法人及股东后将拥有总代理权益。仇红当时并非北美奈思公司的员工和股东,因相信续婕、北美奈思公司能够将北美奈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仇红,仇红依据总代理合约支付了60万元。后续婕、北美奈思公司未按约定变更北美奈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仇红,仇红也未曾向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化妆品订货或参与该公司在中国的任何销售行为,故起诉要求续婕、北美奈思公司返还仇红已支付的60万元。
续婕、北美奈思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续婕既是北美奈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在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2008年11月,续婕代表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仇红代表北美奈思公司签订了《NISE企业(加拿大)化妆品中国大陆总代理合约》,协议约定在北美奈思公司缴纳总代理费10万元后,授权北美奈思公司作为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NISE.DECREME系列化妆品品牌的中国大陆总代理。由于仇红当时并非北美奈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故双方又约定,签署合约后北美奈思公司在变更法人及股东后将拥有总代理权益。合约签署后,续婕将授权书交给仇红。后仇红支付给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10万元总代理费,并按照合约约定支付给北美奈思公司50万元订货款。续婕于2008年12月3日将北美奈思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及股东协议等均交给仇红,目的是由仇红负责变更北美奈思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仇红,但仇红一直未进行变更。仇红所订的化妆品在天津生产后发货至北美奈思公司,目前保存在北美奈思公司的库房中。续婕一直积极配合仇红变更法定代表及股东,但仇红未进行变更,由于续婕并没有任何违背双方约定的行为,故不同意仇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甲方)与北美奈思公司(乙方)所签订的《NISE企业(加拿大)化妆品中国大陆总代理合约》,约定北美奈思公司作为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NISE.DECREME系列化妆品品牌的中国大陆总代理,任命仇红作为北美奈思公司的董事长及法人、股东,在仇红接管北美奈思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务均由续婕负责;并约定,签约后3日内首付总代理费10万元,同时甲方配合乙方变更法人及股东,并约定乙方首批100万元订货款需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订货明细以商定后的订货单为准;协议同时还约定:签署合约后北美奈思公司在变更法人及股东后将拥有总代理权益。续婕代表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仇红在乙方处签名。2008年12月2日及12月3日,仇红通过北京中礼国机酒业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及现金共支付了60万元,续婕给仇红出具了收条。庭审中,仇红提交了北京中礼国机酒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受仇红指令向北美奈思公司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3万元。2008年12月3日,续婕将北美奈思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股东会决议、公章、合同章及发票等交付给仇红,续婕及仇红在资料交接目录上签名。后仇红、续婕均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仇红为北美奈思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北美奈思公司声明取消仇红的总代理资格和所有授权。仇红在庭审中称其给付的60万元系股权转让款,但仇红在起诉书中称其中10万元系总代理费,50万元系订货款。续婕、北美奈思公司不认可仇红给付的60万元系股权转让款,称60万元是基于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与北美奈思公司所签订的《NISE企业(加拿大)化妆品中国大陆总代理合约》所支付的10万元总代理费及50万元订货款。庭审中,续婕提交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证明已将仇红支付的10万元总代理费转交给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并称50万元订货款已经转交北美奈思公司,且仇红所订的货物均已交付北美奈思公司,北美奈思公司由于联系不到仇红,故仇红一直存放在北美奈思公司。仇红不认可该收款证明,亦不认可曾经向北美奈思公司或其他公司订货。续婕未能提供仇红的订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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