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426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玲,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色织厂退休职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杨建立,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旭东,男,194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洪东,北京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淑玲因与被上诉人乔旭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种仁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旭东在一审中起诉称:张淑玲是乔旭东的亲家。当时张淑玲和乔旭东协商,如果乔旭东的儿子和张淑玲的女儿冯利军结婚必须由男方负责卖房,乔旭东就答应了,这样由乔旭东执笔起草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概是双方孩子结婚,买房问题由男方完全负责,一期保证金首付四万元,二期保证金于2004年年底或者2005年初准备六至七万元,三期保证金到男方转业时全部到位五至六万元。签署协议后,乔旭东分几次给了张淑玲以乔旭东名义开户的存折,具体是:1、存折0200240601021667456于2004年2月28日存30
000元,于2004年3月3日存10 000元,共40
000元。2、存折0200200801022080489于2004年3月3日存20
000元。3、存折601270114200021840于2002年12月23日存37
270元。4、存折0200253801024477154于2007年6月26日存42 730元。共计140
000元。乔旭东的儿子乔志刚与张淑玲的女儿冯利军于2004年3月23日登记结婚,此后乔旭东催促张淑玲办理买房事宜,张淑玲一直推脱。直到2009年下半年,乔旭东在催促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张淑玲返还委托张淑玲买房的140
000元,张淑玲拒绝返还。2009年9月2日,乔旭东委托儿子乔志刚到邮政储蓄查询存款时,发现存折601270114200021840里的37
270元已被提走。乔旭东向张淑玲要存折张淑玲不给,于是重新补办了新的存折。而后,发现其余三个存折里的钱全部被提走了。现起诉要求解除乔旭东、张淑玲之间的委托合同,张淑玲返还乔旭东委托购房款140
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张淑玲承担。
张淑玲在一审中答辩称:张淑玲的女儿冯利军于2004年3月23日与乔旭东的儿子乔志刚登记结婚,结婚前乔志刚保证买房,并写了一份协议,给了一个2万元,又给了4万元,2万元说是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这2万元当时冯利军已花费。乔旭东实际给了张淑玲10万元,乔志刚的户口也在张淑玲处,和张淑玲一家一起吃一起住,张淑玲的养老钱3万多元也给花完了。张淑玲不同意乔旭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乔旭东系乔志刚之父,张淑玲系冯利军之母。乔志刚与冯利军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2日,乔旭东与张淑玲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1、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以下安排:买房问题由男方完全负责,一期保证金首付四万元,二期保证金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准备6-7万元,三期保证金到男方转业时全部到位5-6万元。以上意见双方同意。2、男方付给女方买结婚用品二万元,男方负责当时交付。3、付给女方见面礼金二千元。4、女方负责男女双方抓紧办理,结婚手续及时办理。5、小军的住房本做为抵押条件。以上条件经男女双方认真协商同意执行。”后乔旭东将自己名下的存折给了张淑玲,乔旭东称存折0200240601021667456中的40
000元、存折0200200801022084489中的20 000元、存折601270114200021840中的37
270元、存折0200253801024477154中的42 730元,共计140 000元被张淑玲取走,故起诉要求张淑玲返还。
在审理中,该院依乔旭东申请,调取了上述4个银行账户的取款凭单复印件,其中2004年3月1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芳群园支行从帐号0200240601021667456中取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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