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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29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七十四元五角,由刘政基负担二千二百四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赵士瑞、曹友山负担七千二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由曹友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程慧平
二○一一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钟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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