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29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七十四元五角,由刘政基负担二千二百四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赵士瑞、曹友山负担七千二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元,由曹友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程慧平
二○一一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钟 声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