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874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八十七元,由徐玉成负担九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千零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七十二元,由徐玉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程慧平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马 頔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