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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874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八十七元,由徐玉成负担九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千零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七十二元,由徐玉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程慧平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马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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