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初字第0862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初字第08627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1层整层,12层01-03、06单元,及1层E105单元。
负责人许维中,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自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启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台胞证号04487877),住址(略)。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田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种仁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启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起诉称:2010年6月6日,田启新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用于装修等消费。接到申请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田启新进行了核查,并要求田启新详细阅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条款及规章后,同意向其发放人民币282
500元的个人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期限自2010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贷款利率8.0%,田启新按照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按月共分24期偿还上述贷款,每月还款日为当月12日,月还款额度为人民币12
776.71元。2010年6月12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人民币282
500元转入田启新指定的商户帐户:100279684260010001中。但田启新没有按照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自2010年10月起,田启新未按时、全部偿还贷款,截止2011年1月27日共逾期4期。根据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条款及规章第18、19条规定:若田启新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随时有权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田启新提前清偿所有尚未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鉴于田启新的逾期行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要求田启新清偿所有逾期的、尚未到期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237 116.19元,利息人民币1440.27元,罚息人民币2059.82元,贷款管理费人民币1384.2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242 000.53元(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11年1月27日)。另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支出人民币14
520.03元律师费,根据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田启新签署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个人条款及规章第20条规定应由田启新承担。综上所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认为,田启新逾期偿还贷款的行为已违反了贷款合同之约定,经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多次催要未果,故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特起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田启新立即偿还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37
116.19元,利息人民币1440.27元,罚息人民币2059.82元(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11年1月27日),自2011年1月28日直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计算逾期罚息;2、判令田启新支付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管理费人民币1384.25元;3、判令田启新承担本案律师费
人民币14 520.0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田启新承担。
被告田启新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田启新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个人贷款300
000元,用于装修消费。田启新授权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贷款发放至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帐户,并按期从该帐户中扣取个人贷款还款金额。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条款及规章规定:贷款是否发放由本行审核决定,贷款人最终所获之贷款金额、期限等取决于本行之贷款审核结果,以本行向贷款人出具的“个人贷款核准通知书”为准。贷款计息日始自本行贷款发放日,即自本行将贷款划入贷款人在本行的放款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贷款按月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最后一期还款除外),具体还款安排以贷款发放后本行向借款人出具的“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为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借款人均保证按时足额归还贷款。以下事情定义为违约事件:……(5)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支付费用。……对违约事件的处理: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本行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宣布全部贷款立即提前到期;(2)对于任一违约事件,本行可单方面全权决定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而无须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其中,对于出现违约事项第五项情形,本行将自违约事件出现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现行适用于贷款人之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按照条款第41条之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催收费。出现违约事件第五项情形时,本行发出之个人贷款逾期还款通知书(具体形式由本行自行决定)可作为借款人欠付本行款项之有效凭证。同时,本行有权酌情采取认为适当的行为以行使就本贷款本行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雇用第三方代理人追讨借款人所欠任何款项,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因此而导致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均由贷款人负责承担。第41条规定,与本贷款相关的各项费用具体如下: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贷款管理费为贷款总额的0.49%/月,按月收取,于每月还款日,自借款人还款帐户中按月扣除;逾期贷款催收费为39元/次,按逾期次数收取。本行有绝对权利决定上述费用、利息、本金或逾期贷款罚息等的扣收先后顺序。田启新还签署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条款及规章补充声明及承诺。经审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向田启新发放定向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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